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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翻修 顶楼可办登记
民法大翻修 顶楼可办登记 物权编修订,顶楼所有人办产权登记,即可供抵押借款等用途 -------------------------------------------------------------------------------- 我国民法物权编将有重大变革。法务部修正民法物权编,将纳入民间的习惯法,创设共有动产的管理约定,并建立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增设「区分所有」的所有权型态,将原有的债权效力转化而具有物权效力。
以公寓大厦的顶楼来说,未来区分所有人只要办理产权登记,顶楼即可供为抵押借款等用途,发生担保物权效力,对民间社会与金融机构间等关系影响重大。
民法物权编3阶段修法工程,依序是 1、担保物权。已完成修法立法工作,在去年9月28日施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高限额抵押权的法制建立。2、通则章及所有权章。3、用益物权及占有等部分,法务部将在今年底完成修正送交行政院审查。
行政院院会昨天通过的通则章及所有权章修正草案,即将送交立法院下会期完成立法程序。
此次修正的主轴在于「物尽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包括,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将民间习惯法纳入其中、确定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调和不动产相邻关系、促进共有物管理关系的透明化、共有物分割方法的多样化及明确化等。
以纳入习惯法为例,银行间在民众办理担保物权抵押借款时,早已习惯将担保品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但民法物权编始终未将最高限额抵权的名称及内容纳入其中,有违物权法定主义,直到去年才修法通过,这项金融机构沿用40多年的习惯才纳入规范。
此外修法还增订「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原则性规范,让所有权制度趋于完整性。
所谓「区分所有」,就是将现代社会普遍的公寓大厦中所有权单独所有(专有)与共有等这两种所有权形态外,增加第3种即区分所有的型态。
例如在1栋10层大厦,甲住3楼,那么3楼的所有权是甲所专有,而甲持有公共设施如楼梯、走道、顶楼、大厦前院花园等为大厦全体住户共有。
但,目前民间习惯上对于共有部分,在顶楼的使用,可能在住户向建商购买时,即以契约来「约定」,登记顶楼为10楼住户使用,而大厦前院花园则为1楼住户所有。
这种「约定」俗成的契约,法律上只有债权效力,并没有物权效力。
万一甲搬离该大厦后,新住户乙进驻,主张对大厦共有部分有权使用,乙可能因此与10楼或1楼起冲突,甚至引发诉讼官司。
此次新增「区分所有」的规定后,10楼与1楼住户以较多代价购买的顶楼或前院花园的权利,不仅是只有契约关系,也将拥有物权效力,从而建立完整的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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