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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j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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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96.12.12 總統令:修正「強制執行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645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第 2 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之。

來源: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45453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27 15:20 |
sally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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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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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27 15:37 |
sun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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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分享修正條文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7 16:11 |
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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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幸好改的條文不多


真正的艱難之旅才要開始,披荊斬棘勢在必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7 20:28 |
poo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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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27 22:02 |
soda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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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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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提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8 17:22 |
聿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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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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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提醒 表情


祝大家金榜題名~
別忘了給樓主鼓勵的獻花及推薦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06 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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