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udehui 于 2010-05-24 13:36 发表的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依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条之二第二项,受委托签署协议之机构、民间团体或其他具公益性质之法人,应将协议草案报经委托机关陈报行政院同意,始得签署。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请问一:ECFA协议之签定,其法源是来自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吗?
请问二:ECFA协议之内容的认定,其是否应以法律定之,由那一机关认定?其法源为何?
请问三:ECFA协议之内容,为条约案,是与法律同等级的效力吗?其算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大陆方面若违反协议内容,如何制裁之?
.......
应该是属于国际贸易或国际法的范围,我不太清楚没学过。
答一:照我在网路上大略查一下的了解,ECFA还没签订所以未确定。
答二:如果是在WTO所规定相关权利下行使缔约(不是国内法)的话,应该是属于国际条约,应经立法院同意。
第 63 条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如果是国内法,许多政府机关都有提出法律案权利,只要完成立法程序。国际法范围内我就不太了解了,特别是WTO有什么规范我几乎没概念。
答三:如果都是在WTO会员国所享有相关权利规范下缔约,自然要遵守WTO的规定,违反会被制裁。如果是私下订定,依照我国和大陆的影响力,大陆方面若违反协议内容,应该是没办法制裁的。
答四:照我的了解,应该是属于年代级的重大政策,因为牵涉范围太广(至少几千种行业),实质产生影响几乎接近无上限(未发生未知好坏),将改变台湾整体经济发展走向。所以赞成和反对者,都要仔细考虑了解和关心,这不同以往平常任何议题可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