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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半实务见解
一. 如果正犯的行为客观上显示正犯就是要从事犯罪的行为,而提供助力者也知悉时 ,提供助力的行为才能评价为刑法规定之帮助行为 二.反之,如果提供助力者不知道正犯如何去运用其助力行为,或只是认为其助力行为 有可能被用来作为犯罪时,则其助力行为仍然不能被评价为刑法规定之帮助犯。 -->中性帮助主要可以在客观上的帮助行为判断.如有双重帮助故意.但是帮助特定行为上未 必是刑法上所为法律上之帮助 EX.买刀与顺载2题中.但本判决前但段系指提供助力者的行为虽然可以用来帮助他人实 现构成要件,但是助力行为本身可以是对任何人为之,助力的行为,相对于正犯行为人 或正犯的行为有其独立性,并非专为法律上不法的目的而为之....尚有矛盾之处 然德国学说:以本判决说词(个人并不明了德国学说仅以本判决试论).「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 或审查是否符合客观要件之「社会相当性」.探讨帮助之行为是否有助于风险之提升(法律上之帮助) 或帮助行为是否有具有实质违法性....对德国学说不熟 甲为小混混,平日喜欢从事打打杀杀的勾当,某日甲要前往某地与人谈判, 向附近卖刀的乙买了一把西瓜刀,乙无意间知道甲是要买西瓜刀去砍人,乙 不想惹事生非仍旧将西瓜刀卖给甲,甲买完西瓜刀后又到丙经营的小吃店订 便当,要丙将便当送到谈判地点,丙送便当到谈判地点时看见甲已将对方砍 倒在地,之后仍持续卖便当给甲,试问乙、丙是否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 甲:271
丙:没事
乙:并没有双重帮助故意.所以无需用中性帮助解释
双重帮故故意:一.帮助犯乃故意帮助他人二.并且对他人实行之不法行为亦具备故意(有知有欲)
所以乙在后半段的故意中或许有知.但是有欲??
或以中性帮助而言.以判决前一段可知.甲可以去别家买刀.不一定要去乙家所以认定为事实上的帮助
以个人见解.中性帮助在看客观上的帮助行为是否为事实或法律上的帮助.而本篇判决一直在说 帮助者悉不悉知.因为其实有双重帮助故意.但是帮助特定行为.也未并达到法律上所为之帮助 p.s:曹操有在学说上选边站.所以又回到一句话"刑法没有正确的答案"学说太多百家争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