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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題的部份
我也較認同樓上大大的意見!!! 但本題還有一點可以議之處就是預備犯的認定!!! 本題堪查地形雖可謂犯罪之預備!!但此處無任何之證據證明當下他們有殺人之故意!!! 違法性和可罰性都難以證明!!!因為我的考試沒有刑訴!!!只是記得刑訴應該有一條對於 犯罪偵查須要有證據才可以起訴!!!(我真的沒上過刑訴不知是不是聽錯)!!所以對於預備 犯沒有直接或有利的證據!!!再以林山田老師的見解!!!應該廢除預備犯!!以免入罪於人或 刑法的濫用!!! 若此題正犯不成罪!!自然共犯無所依存!!!兩人皆不成罪!!!
第二子題部份 以下引用二樓大大的部份!!!
二、為教唆客體錯誤,實務認為不影響故意,一樣都是殺人,對教唆殺人罪不影響
而我認為二樓大大見解和我相異之處為客体錯誤僅適用於直接正犯!!不阻卻故意!!! 而甲教唆依限制共犯理論,僅成立客体錯誤對原本欲侵害之法益丙為未遂,
(且甲對丙殺丁無預見可能性亦不成立故意和過失,這裡我覺得可論可不論因為上面限制共犯理論就夠力了,若不用 限制共犯理論也可以從這裡討論)
故本題第二子題應為 乙應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 刑法271第一項(對丁)和271第二項(對丙) 甲則成立刑法271第二項(對丙)殺人未遂
[ 此文章被f9082666在2011-05-10 00:2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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