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4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OEI00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98年刑法考題一問
請問大家 本題乙於阻卻違法事由之解法?

Q.甲路過某宅,見飄落在地上之衣服一件,乃撿拾欲放回原處,宅主乙見之誤認甲竊取該衣服,上前抓住甲肩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22:46 |
eric060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甲用現行犯逮捕(刑法21條及刑訴88條)也可以阻卻違法不具違法性,總之結論無罪...

可能是漏掉或者篇幅問題(因還要論及乙之正當防衛是否成立),考試若來的及就寫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23:47 |
KOEI00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E大

乙雖然不論用哪種方式都會無罪

但推論過程不同 會導致甲之罪有出入

IF乙誤想防衛->限制罪責(仍為不法侵害,僅不罰過失)->甲咬乙->甲可主張正當防衛->甲無罪

IF乙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非不法侵害者)->甲咬乙->甲僅可主張緊急避難->避難手段之衡平性未過->甲避難過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00:16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OEI004 於 2011-03-30 00: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E大

乙雖然不論用哪種方式都會無罪

但推論過程不同 會導致甲之罪有出入

IF乙誤想防衛->限制罪責(仍為不法侵害,僅不罰過失)->甲咬乙->甲可主張正當防衛->甲無罪

IF乙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非不法侵害者)->甲咬乙->甲僅可主張緊急避難->避難手段之衡平性未過->甲避難過當


推論的很棒!表情

但我認為問題還是要從「現行犯」的解釋著手
此例的甲  如果是刑訴法的現行犯的話
那會得到「人人都擔負被誤捕之程序義務」不合理的結論

而且依刑訴法規定「依法逮捕之人應即解送檢察官訊問」
也就是說  即使逮捕之後發現錯誤  仍必須等到人帶到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後  才能放人
這不是將程序侵害擴大嗎?

所以刑訴法所指「現行犯」應係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無辜   有違規範目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30 09:4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用刑訴88吧~~!因為比較少人知道為什麼!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11:36 |
KOEI00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30 09:4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推論的很棒!

但我認為問題還是要從「現行犯」的解釋著手
此例的甲  如果是刑訴法的現行犯的話
那會得到「人人都擔負被誤捕之程序義務」不合理的結論

而且依刑訴法規定「依法逮捕之人應即解送檢察官訊問」
也就是說  即使逮捕之後發現錯誤  仍必須等到人帶到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後  才能放人
這不是將程序侵害擴大嗎?

所以刑訴法所指「現行犯」應係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無辜   有違規範目的

感謝 往真裏修大大表情
誠如所言
人人都擔負被誤捕之程序義務為一不合理結論
故從甲的觀點出發:(真衰!幫人家檢衣服還會被抓)

但反過來從乙的觀點來看:
看到別人拿走東西,要先上前詢問:"大哥,請問您是要偷東西嗎?"
->是,上前一拳,移送警局,逮捕現行犯!
->不是,只能說:大哥,東西請還我~

退一步說,如此一來,警察則不能抓錯人,否則會有過失之罪
感覺這樣也很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23:24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OEI004 於 2011-03-30 23: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 往真裏修大大表情
誠如所言
人人都擔負被誤捕之程序義務為一不合理結論
故從甲的觀點出發:(真衰!幫人家檢衣服還會被抓)

但反過來從乙的觀點來看:
看到別人拿走東西,要先上前詢問:"大哥,請問您是要偷東西嗎?"
->是,上前一拳,移送警局,逮捕現行犯!
->不是,只能說:大哥,東西請還我~

退一步說,如此一來,警察則不能抓錯人,否則會有過失之罪
感覺這樣也很怪


但妨害自由、強制罪不處罰過失犯阿~~
所以不利的還是被誤捕的人表情

也許站在刑罰實現的立場  結論有可能如你所言
這就跟「拘提證人」的法律用意一樣
(不過證人並非可以逕行拘提  所以還是比被誤捕之人好ㄧ點..)

但站在人權保護的立場  實在是過苛了~~~~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31 09:2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犯罪達到確信100%才能認定現行犯這叫具體事實!
跟事實要件不一樣~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10:45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想想「規範目的範圍」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31 13:3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就要求刪除刑訴88III~以及否定當相當性理由!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18:38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8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