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06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不当连结禁止原则
换照被监理站要求补缴罚单才可以换发新照,此举应该符合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18 13:26 |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看丫,是那间监理所根本不谙法律(可能是约雇的吧,换个正职的看看),我在我家管辖区域的监理所换发行照,换发前也是有一张1000元的红单,不但没有缴,红单也放到破了、烂了变白了,大约在93年的时候开的,拿新照监理人员都没有说什么,最近97年底也换了一台新机车,同样也没说什么丫不计前嫌,可能你们那边的监理人员还在梦游吧!给他个诉愿叫他醒一醒~~

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704号判决,汽车行照须在一定期限内换发,主要目的在于掌握汽车状况,以确保汽车行驶品质进而维护人民生命、身体、财产法益,而罚锾不缴纳涉及者为行政秩序罚之执行问题,故换发汽车行照,与汽车所有人违规罚锾未缴清,欠缺实质上之关连,前两者不得相旦连结,前开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八条有关罚锾缴清后使得发给行车执照之规定,亦有悖「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5-18 23:59 |
≡樱桃≡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0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是因为有上面那个判例...
所以现在道交条例把这个部分立法也通过了,
所以现在实务上就会『于法有据』。

此外公法上请求权时效是5年,所以93年左右开的单,97年底不罚..
有可能是因为已经过了时效...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10-05-19 10:35重新编辑 ]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9 10:2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恶法亦法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9 20:35 |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10-05-19 10: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是因为有上面那个判例...
所以现在道交条例把这个部分立法也通过了,
所以现在实务上就会『于法有据』。

此外公法上请求权时效是5年,所以93年左右开的单,97年底不罚..
有可能是因为已经过了时效...


S大大你误会啰!我第一台车是92年牵的,在93年被开红单,所以94年换照(每二年换一次),另外第二台车97年牵的,与第一台无任何关系的,有不当禁止联结原则适用完全在于第一台车~~~与第二台无涉~~

此外,秩序罚的裁罚时效并非公法上的五年,而是三年
行政罚法第27条第1项规定:「行政罚之裁处权,因三年期间之经过而消灭
行政罚法第27条第2项规定:「前项期间,自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终了时起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5-20 00:36 |
≡樱桃≡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0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P大我想你误会我的意思了^______^"

我所说的『不当连结禁止原则』的问题是针对97/5/28的新修正道交条例,并非是您换机车的方面, 

原道交规则因为先前您所提过的判决(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704号判决:以『命令』的位阶,
将换发行照与缴交罚锾间作连结,显有违反不当连结禁止原则)而提出修正,使之成为『法律』位阶,
也就是将『不缴罚锾就不给换发行照』明文化,所以目前实务上作法就会『于法有据』。
(请参道交条例第9-1条)

我所说的『时效问题』是因为:
1.道交条例第90-2条明定:慢车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依本条例所处罚锾裁决或裁定
确定,经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执行。
2.由于道交条例本身没有执行的章节,所以小的浅见以为,行政罚法所说的『三年』时效系指,行政机关须在
『三年』内对行为人『裁处』,逾期不得处罚。
3.道交条例之罚锾应属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按行政执行法第7条,『裁处确定日』起『五年』内未执行
,不再执行。
因此才会作出五年时效的判断。

以上如有错误请不吝指正~~~~因为我快考试啦>_________<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00: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4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