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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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ash821
2010-05-18 13:26
樓主
推文 x0
換照被監理站要求補繳罰單才可以換發新照,此舉應該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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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rosecutor
2010-05-18 23:59
1樓
  
我看丫,是那間監理所根本不諳法律(可能是約僱的吧,換個正職的看看),我在我家管轄區域的監理所換發行照,換發前也是有一張1000元的紅單,不但沒有繳,紅單也放到破了、爛了變白了,大約在93年的時候開的,拿新照監理人員都沒有說什麼,最近97年底也換了一台新機車,同樣也沒說什麼丫不計前嫌,可能你們那邊的監理人員還在夢遊吧!給他個訴願叫他醒一醒~~

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704號判決,汽車行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繳清,欠缺實質上之關連,前兩者不得相旦連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使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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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櫻桃≡
2010-05-19 10:29
2樓
  
就是因為有上面那個判例...
所以現在道交條例把這個部分立法也通過了,
所以現在實務上就會『於法有據』。

此外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是5年,所以93年左右開的單,97年底不罰..
有可能是因為已經過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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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5-19 20:35
3樓
  
惡法亦法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prosecutor
2010-05-20 00:36
4樓
  
下面是引用 skyashi 於 2010-05-19 10: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是因為有上面那個判例...
所以現在道交條例把這個部分立法也通過了,
所以現在實務上就會『於法有據』。

此外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是5年,所以93年左右開的單,97年底不罰..
有可能是因為已經過了時效...


S大大你誤會囉!我第一台車是92年牽的,在93年被開紅單,所以94年換照(每二年換一次),另外第二台車97年牽的,與第一台無任何關係的,有不當禁止聯結原則適用完全在於第一台車~~~與第二台無涉~~

此外,秩序罰的裁罰時效並非公法上的五年,而是三年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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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櫻桃≡
2010-06-03 00:56
5樓
  
P大我想你誤會我的意思了^______^"

我所說的『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的問題是針對97/5/28的新修正道交條例,並非是您換機車的方面, 

原道交規則因為先前您所提過的判決(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704號判決:以『命令』的位階,
將換發行照與繳交罰鍰間作連結,顯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而提出修正,使之成為『法律』位階,
也就是將『不繳罰鍰就不給換發行照』明文化,所以目前實務上作法就會『於法有據』。
(請參道交條例第9-1條)

我所說的『時效問題』是因為:
1.道交條例第90-2條明定: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依本條例所處罰鍰裁決或裁定
確定,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執行。
2.由於道交條例本身沒有執行的章節,所以小的淺見以為,行政罰法所說的『三年』時效係指,行政機關須在
『三年』內對行為人『裁處』,逾期不得處罰。
3.道交條例之罰鍰應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按行政執行法第7條,『裁處確定日』起『五年』內未執行
,不再執行。
因此才會作出五年時效的判斷。

以上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因為我快考試啦>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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