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5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risap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鮮花 x1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轎車突開門 機車二度遭撞亡
台北市5日上午發生一起嚴重的車禍,一位機車騎士,被路旁汽車突然打開的車門撞倒,沒想到對向的小貨車煞車不及,也撞上機車騎士,導致機車騎士重傷送醫,不幸的是,機車騎士在下午宣告不治,家屬更難過的是,他才新婚半年。被機車撞擊的轎車車門明顯變形扭曲,把人撞成重傷,小轎車駕駛不發一語,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6 09:23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預設
甲為轎車開車門人士
乙為機車騎士
丙為小貨車

甲論過失殺人罪
甲在開車門時應能預見會撞到路人而應注意而不注意,違反注意義務進而開門撞倒乙,故甲的開門撞乙的行為,與乙被撞死有因果關係與客關可歸責性,甲並未有故意之行為,無阻卻違法及罪責,是故論過失殺人罪。

丙無罪
丙依法駕駛下正常開車是社會所容許之風險,而丙卻因甲撞倒而二度撞死乙,對乙而言,不應在丙未預見之狀況下仍歸責於丙,每個人應均遵守交通規則,而不可將乙慘死歸咎於丙,依容許風險及信賴原則予以排除。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6 11:3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5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