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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分享] 交通肇逃-警方處理之態度
檢舉人:*** ********** ************ 檢舉對象:*** **縣**鎮**警察分局交通組警員 交通組電話 0*-**54730 檢舉事由: 本人於98年12月19日騎乘機車於**縣**鎮發生交通事故受到輕傷,肇事對方乃係逆向違規行駛之機車騎士,對方於本人報案時以強暴、脅迫毆打本人之方式,企圖阻止本人報警,經本人呼救引路人圍觀才停止該暴力行為,復於本人與報案中心聯繫時,不顧本人之傷勢而逃逸之,留本人於肇事現場待警方到來,經本人記明肇事逃逸者機車之車號,由警方循線將該犯罪嫌疑人帶回警局製作詢問筆錄,承辦員警為**分局交通組-郭**警員,於雙方製作筆錄完畢後,本人對該郭姓承辦警員問:對方是肇事逃逸,且我也受傷了,按刑法之規定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乃係非告訴乃論之罪,這個案子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你們警方應該會主動移送至檢察官那邊吧!惟令人遺憾的是該郭姓承辦警員卻回覆我這樣一段話:對方只是肇事逃逸,並無酒醉駕駛,且你也只是受到輕傷,並沒有重傷或死亡,這樣的案件送到檢察官那邊只會被打槍。基本上,除非你提起過失傷害部份的告訴,我們才會予以一併移送至檢察官那邊。聽聞郭姓警員這樣的回答,著實令本人以及本人之家屬感到遺憾! 本案中本人縱然於外觀上僅係輕傷,然該犯罪嫌疑人對本人施加之暴力行為於本人心理上之侵害亦不容忽視,該郭姓警員不得謂本人外觀上僅係輕傷及肇事者無醉態駕駛之情形,而不將本案予以移送檢察機關,該項行為著實有損本人以及本人之家屬對於司法警察之威信。又該郭姓員警不將本案予以移送檢察機關,已觸犯刑法規定之瀆職罪與偽造公文書罪,然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該郭姓警員之行為已有悖於人民之法感情。 司法警察乃為人民之保母,其主要工作係打擊犯罪、維護正義,以保護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然對於該郭姓警員如此漠視人民權益之態度,不禁讓人懷疑現今台灣犯罪率如此居高不下,是否為司法警察廢弛職務、怠忽職守所縱容犯罪而造成之結果?!
[ 此文章被Lemon檸檬在2010-01-27 23:1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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