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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分享] 交通肇逃-警方处理之态度
检举人:*** ********** ************ 检举对象:*** **县**镇**警察分局交通组警员 交通组电话 0*-**54730 检举事由: 本人于98年12月19日骑乘机车于**县**镇发生交通事故受到轻伤,肇事对方乃系逆向违规行驶之机车骑士,对方于本人报案时以强暴、胁迫殴打本人之方式,企图阻止本人报警,经本人呼救引路人围观才停止该暴力行为,复于本人与报案中心联系时,不顾本人之伤势而逃逸之,留本人于肇事现场待警方到来,经本人记明肇事逃逸者机车之车号,由警方循线将该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局制作询问笔录,承办员警为**分局交通组-郭**警员,于双方制作笔录完毕后,本人对该郭姓承办警员问:对方是肇事逃逸,且我也受伤了,按刑法之规定第185-4条之肇事逃逸罪乃系非告诉乃论之罪,这个案子是非告诉乃论之罪,你们警方应该会主动移送至检察官那边吧!惟令人遗憾的是该郭姓承办警员却回覆我这样一段话:对方只是肇事逃逸,并无酒醉驾驶,且你也只是受到轻伤,并没有重伤或死亡,这样的案件送到检察官那边只会被打枪。基本上,除非你提起过失伤害部份的告诉,我们才会予以一并移送至检察官那边。听闻郭姓警员这样的回答,着实令本人以及本人之家属感到遗憾! 本案中本人纵然于外观上仅系轻伤,然该犯罪嫌疑人对本人施加之暴力行为于本人心理上之侵害亦不容忽视,该郭姓警员不得谓本人外观上仅系轻伤及肇事者无醉态驾驶之情形,而不将本案予以移送检察机关,该项行为着实有损本人以及本人之家属对于司法警察之威信。又该郭姓员警不将本案予以移送检察机关,已触犯刑法规定之渎职罪与伪造公文书罪,然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该郭姓警员之行为已有悖于人民之法感情。 司法警察乃为人民之保母,其主要工作系打击犯罪、维护正义,以保护人民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安全,然对于该郭姓警员如此漠视人民权益之态度,不禁让人怀疑现今台湾犯罪率如此居高不下,是否为司法警察废弛职务、怠忽职守所纵容犯罪而造成之结果?!
[ 此文章被Lemon柠檬在2010-01-27 23: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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