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出来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2「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
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为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明定。是监察院系宪法所设置并赋予特定职
权之国家宪法机关,为维系国家整体宪政体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之一环,其院长、副院长
与监察委员皆系宪法保留之法定职位,故确保监察院实质存续与正常运行,应属所有宪法
机关无可旁贷之职责。为使监察院之职权得以不间断行使,总统于当届监察院院长、副院
长及监察委员任期届满前,应适时提名继任人选咨请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应适时行使同
意权,以维系监察院之正常运行。总统如消极不为提名,或立法院消极不行使同意权,致
监察院无从行使职权、发挥功能,国家宪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坏,自为宪法所不许。
引发本件解释之疑义,应依上开解释意旨为适当之处理。
立法院一直不行使监委人事同意权,这号解释有其他大法官有协同或不同意见书
咳咳~~立法院准备在九月份开会,准备在九月底审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权
这号解释正好可以让那些立委看看
不可以这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