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airflash於2007-01-5 00:49發表的 :
僅提供不同見解,請酌參。
一、正犯與共犯之概念:
(一)共犯跟正犯的區分,正犯分為單獨正犯與共同正犯,而共犯則是共犯(又稱從犯),因舊刑法法條將「共同正犯」置於廣義的共犯中,故容易產生混淆。對此學術界尤其是留德的老師,採用犯罪支配論來區分正犯與共犯,較為容易區分。
(二)而資料裡頭前半部一、(一)的定義,並不包含在共犯的定義中,應該放在正犯的概念中,「共同正犯」意即兩人主觀上犯意之聯絡,客觀上行為之分擔,共同實行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故實質仍為正犯(甘添貴師,<共犯與身分>:285),換言之,A+B共同實行殺人,兩人皆以殺人罪論處才合理。但是若以前面資料的定義,則變成A、B皆為共犯,那豈不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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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題跟今年的第一次司法特考監所刑法考題第一題有緊密關連性....哈
或許第四題也有點沾到邊哩...@@"....是怎樣!!...考前猜題嗎....=_="
先讓大家看看先....
一.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試問:此條規定加重處罰的理由為何?但書規定的理由又為何?
二.禁戒處分為保安處分之一種,依刑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其要件為何?
三.甲為某市政府的市長室秘書,負責某次會議的記錄工作。甲將會議紀錄呈送秘書長,秘書長口頭指示他將其中
一項表決"未通過"的紀錄修改為"通過"。甲遵守長官命令,修改該會議紀錄內容。
試問:應如何處斷甲的行為?
四.乙正動手殺丙時,丁拿一把刀跑過來幫忙乙,丙被乙與丁各刺三刀,流血過多而死。
試問:丁是否犯幫助殺人罪?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