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airflash于2007-01-5 00:49发表的 :
仅提供不同见解,请酌参。
一、正犯与共犯之概念:
(一)共犯跟正犯的区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而共犯则是共犯(又称从犯),因旧刑法法条将「共同正犯」置于广义的共犯中,故容易产生混淆。对此学术界尤其是留德的老师,采用犯罪支配论来区分正犯与共犯,较为容易区分。
(二)而资料里头前半部一、(一)的定义,并不包含在共犯的定义中,应该放在正犯的概念中,「共同正犯」意即两人主观上犯意之联络,客观上行为之分担,共同实行犯罪之构成要件行为,故实质仍为正犯(甘添贵师,<共犯与身分>:285),换言之,A+B共同实行杀人,两人皆以杀人罪论处才合理。但是若以前面资料的定义,则变成A、B皆为共犯,那岂不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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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议题跟今年的第一次司法特考监所刑法考题第一题有紧密关连性....哈
或许第四题也有点沾到边哩...@@"....是怎样!!...考前猜题吗....=_="
先让大家看看先....
一.刑法第134条规定: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务员之身分已特别规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试问:此条规定加重处罚的理由为何?但书规定的理由又为何?
二.禁戒处分为保安处分之一种,依刑法第88条及第89条规定,其要件为何?
三.甲为某市政府的市长室秘书,负责某次会议的记录工作。甲将会议纪录呈送秘书长,秘书长口头指示他将其中
一项表决"未通过"的纪录修改为"通过"。甲遵守长官命令,修改该会议纪录内容。
试问:应如何处断甲的行为?
四.乙正动手杀丙时,丁拿一把刀跑过来帮忙乙,丙被乙与丁各刺三刀,流血过多而死。
试问:丁是否犯帮助杀人罪?理由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