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hiwun 於 2009-12-28 16:06 發表的 :
就我找到的資料,「可以」是學者的通說。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九期,頁79)、(月旦法學雜誌第28 期,第11 頁)林秀雄教授。
根據「戶籍法46條」在96年12月14日之前的規定是「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依遺囑為認領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申請人。」
但這一條已經修正兩次了,這條規定在法條中也找不到,所以目前是於法無據。
但可以參考成大法研所葉婉玉的碩士論文,採取的是否定說,原因是因為法未有明文規定。
唉~這一題真的是在亂搞,應該出在申論題的地方,結果出在選擇題
結果是「可以」的答案你可以找的到,「不可以」也行。
“於法無據”?從表面上來看,的確是“法未有明文規定”。
沒錯,舊戶籍法第46條是經過了二次修正。在民國86年修正時,因「民法並無遺囑認領之規定」,經立法院予以刪除;又因事關「被認領人」之權益,故增列了“被認領人”,亦可以為申請人,條文改為戶籍法第32條。後於民國97年修正戶籍法時,再變更為現在的第30條。妙的是,民國86年修正戶籍法的第44條〈注:現行為第45條〉,增列了新規定:有些個戶籍登記事項〈注:包括認領在內〉,沒有適格申請人之際〈含申請人怠忽、申請人掛了等〉,「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啥是『利害關係人』?當然視個案而定。
說實在,“遺囑認領”是否存在,這是一個“模糊地帶”;數十年來,在戶政法令領域之內,形形色色的解釋,偏偏就是看不見:“遺囑認領”這方面的相關的函釋,因為沒有基層戶政機關請示!但沒有人敢斷言:從未有啥“遺囑認領”那種案件產生。否則,舊戶籍法為什麼會有前述的規定?那將來會不會有這一種案件產生?同樣也無人知曉。
或許,啥時候,實務上會冒出這一個有關“遺囑認領”這樣子的案件,也說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