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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w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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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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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肯定說、否定說,請自行在下列網址下載閱覽: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ct/scv006.pdf

http://0rz.t...CgO


[ 此文章被chiwun在2009-12-28 18:4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8 18:12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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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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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題最好是向考選部申請「疑義」,好讓大家都有分數嗎!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28 21:01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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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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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遺囑認領的否定說,是為子女權利保護,不必有遺囑之要式限制.即前開題目的分開看:遺囑是遺囑;認領是認領(意思表示說或觀念通知說).因為日本的得以遺囑認領,而有受限遺囑有效成立才能有認領效力的肯定說,其要式性,不如未有要式性的否定說來得保護子女權利.
唯肯否說,則遺囑上有寫認領時則,
A肯定說:兩個同命運
B否定說:遺囑不成立,無效,但認領不受影響(獨立判斷其是否成立)
.........
這種選擇題,要不要送分?
理由:法無明文,學說有爭議,答案軒轅南北.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8 21:17 |
準國考生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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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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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有人能去申訴一下~"~

我看到這題時,有點錯愕^^"

不過我再三思考下,選了「可以」!^^""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12-28 22:37 |
tom938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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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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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就是喜歡出爭議題

年年都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2-28 22:50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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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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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用經過見證嗎.... 表情 本來只有選可以......想說沒那簡單又改答案..........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5:33 |
準國考生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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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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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是選說需要「公證」~後來又想想說不定沒那麼困難

所以又改可以!

正好相反^^"

感覺很像陷阱題,出這題得老師真是機車的可以= ="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12-29 19:25 |
shyulih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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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貢獻獎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笑話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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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hiwun 於 2009-12-28 16: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我找到的資料,「可以」是學者的通說。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九期,頁79)、(月旦法學雜誌第28 期,第11 頁)林秀雄教授。
根據「戶籍法46條」在96年12月14日之前的規定是「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依遺囑為認領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申請人。」
但這一條已經修正兩次了,這條規定在法條中也找不到,所以目前是於法無據。
但可以參考成大法研所葉婉玉的碩士論文,採取的是否定說,原因是因為法未有明文規定。

唉~這一題真的是在亂搞,應該出在申論題的地方,結果出在選擇題
結果是「可以」的答案你可以找的到,「不可以」也行。

“於法無據”?從表面上來看,的確是“法未有明文規定”。
沒錯,舊戶籍法第46條是經過了二次修正。在民國86年修正時,因「民法並無遺囑認領之規定」,經立法院予以刪除;又因事關「被認領人」之權益,故增列了“被認領人”,亦可以為申請人,條文改為戶籍法第32條。後於民國97年修正戶籍法時,再變更為現在的第30條。妙的是,民國86年修正戶籍法的第44條〈注:現行為第45條〉,增列了新規定:有些個戶籍登記事項〈注:包括認領在內〉,沒有適格申請人之際〈含申請人怠忽、申請人掛了等〉,「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啥是『利害關係人』?當然視個案而定。
說實在,“遺囑認領”是否存在,這是一個“模糊地帶”;數十年來,在戶政法令領域之內,形形色色的解釋,偏偏就是看不見:“遺囑認領”這方面的相關的函釋,因為沒有基層戶政機關請示!但沒有人敢斷言:從未有啥“遺囑認領”那種案件產生。否則,舊戶籍法為什麼會有前述的規定?那將來會不會有這一種案件產生?同樣也無人知曉。
或許,啥時候,實務上會冒出這一個有關“遺囑認領”這樣子的案件,也說不定。表情


[ 此文章被shyulih在2009-12-30 12:1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05:31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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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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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實益.
如父母均死了,散了,找不到了.但有人(人球小孩)還是沒有身分(戶籍),不入籍,給不了身分,不能上學.以上胡說.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07:56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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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語義,可否用(遺囑)來認領?
1在遣囑中有認領表示
2以遺囑方式來認領
若2,則肯否說
若1則遺囑和認領各自判斷效力(國內學者多採此說),選A,可以.
.........
考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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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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