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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ulih
2009-12-27 16:3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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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戶籍法規》的實務上,有所謂的『遺囑認領』,屬於“自動認領”的一種,所以,答案是:可以的。見,范彥:《戶籍法規》,P.159、民77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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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27 21:21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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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98年12月1日死亡,立有自書遺囑,將全部財產A屋地及現金300萬元,指定給乙(女友)和丙,及認領乙所生之丙.甲之母丁認為遺囑是打字的,雖有甲簽名,應無效.請問誰有繼承權?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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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2009-12-28 12:22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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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囑之認領違背遺囑之方式者:遺囑須遵守一定之方式(民法第一一八九條~第一一九八條),違背方式之遺囑為無效,故依遺囑認領時,如遺囑欠缺法定要件者,則該認領無效。
故以遺囑認領方式,亦須要符合「遺囑經見証之法定程序」才有效力! 故本人認為答案為B!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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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28 12:38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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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領在實體法是觀念通知(準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單方行為?或雙方行為?由此推論下去,才能得到比較好的看法.
2遺囑,民法有規定其成立生效要件. 3所以兩個一起來分析一下,如果遺囑欠成立生效要件,遺囑無效.但其中的認領意思採觀念通知的話,則成立.(原問的變化題) 4因此,有認領效力.成為唯一繼承人(a屋地及300萬,全部繼承).而女友則為遺贈人部分無效.但女友為丙的法定代理人(當然婚生性),所以老媽媽第一次爭產失敗. 5老媽媽可第二次爭取,告確認無真實血緣關係,若成立,則認領因違反真實,而無效.則唯一的繼承人又回到老媽媽.(假設)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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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wun
2009-12-28 16:06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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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找到的資料,「可以」是學者的通說。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九期,頁79)、(月旦法學雜誌第28 期,第11 頁)林秀雄教授。 根據「戶籍法46條」在96年12月14日之前的規定是「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依遺囑為認領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申請人。」 但這一條已經修正兩次了,這條規定在法條中也找不到,所以目前是於法無據。 但可以參考成大法研所葉婉玉的碩士論文,採取的是否定說,原因是因為法未有明文規定。 唉~這一題真的是在亂搞,應該出在申論題的地方,結果出在選擇題 結果是「可以」的答案你可以找的到,「不可以」也行。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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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wun
2009-12-28 18:12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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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肯定說、否定說,請自行在下列網址下載閱覽: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subject/scv006.pdf http://0rz.tw/qXCgO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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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28 21:17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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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遺囑認領的否定說,是為子女權利保護,不必有遺囑之要式限制.即前開題目的分開看:遺囑是遺囑;認領是認領(意思表示說或觀念通知說).因為日本的得以遺囑認領,而有受限遺囑有效成立才能有認領效力的肯定說,其要式性,不如未有要式性的否定說來得保護子女權利.
唯肯否說,則遺囑上有寫認領時則, A肯定說:兩個同命運 B否定說:遺囑不成立,無效,但認領不受影響(獨立判斷其是否成立) ......... 這種選擇題,要不要送分? 理由:法無明文,學說有爭議,答案軒轅南北.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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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國考生
2009-12-29 19:25 |
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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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是選說需要「公證」~後來又想想說不定沒那麼困難
所以又改可以! 正好相反^^" 感覺很像陷阱題,出這題得老師真是機車的可以=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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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ulih
2009-12-30 05:31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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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hiwun 於 2009-12-28 16:06 發表的 : “於法無據”?從表面上來看,的確是“法未有明文規定”。 沒錯,舊戶籍法第46條是經過了二次修正。在民國86年修正時,因「民法並無遺囑認領之規定」,經立法院予以刪除;又因事關「被認領人」之權益,故增列了“被認領人”,亦可以為申請人,條文改為戶籍法第32條。後於民國97年修正戶籍法時,再變更為現在的第30條。妙的是,民國86年修正戶籍法的第44條〈注:現行為第45條〉,增列了新規定:有些個戶籍登記事項〈注:包括認領在內〉,沒有適格申請人之際〈含申請人怠忽、申請人掛了等〉,「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啥是『利害關係人』?當然視個案而定。 說實在,“遺囑認領”是否存在,這是一個“模糊地帶”;數十年來,在戶政法令領域之內,形形色色的解釋,偏偏就是看不見:“遺囑認領”這方面的相關的函釋,因為沒有基層戶政機關請示!但沒有人敢斷言:從未有啥“遺囑認領”那種案件產生。否則,舊戶籍法為什麼會有前述的規定?那將來會不會有這一種案件產生?同樣也無人知曉。 或許,啥時候,實務上會冒出這一個有關“遺囑認領”這樣子的案件,也說不定。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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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30 07:56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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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實益.
如父母均死了,散了,找不到了.但有人(人球小孩)還是沒有身分(戶籍),不入籍,給不了身分,不能上學.以上胡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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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1-01 00:05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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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語義,可否用(遺囑)來認領?
1在遣囑中有認領表示 2以遺囑方式來認領 若2,則肯否說 若1則遺囑和認領各自判斷效力(國內學者多採此說),選A,可以. ......... 考國文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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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誠
2010-01-06 18:47 |
2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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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我認為答案A還OK啦
和系上老師討論也認為肯定說沒有問題 學者間爭論的並不是得否用遺囑認領非婚生子女 而是遺囑的效力與認領的效力二者間的關聯性 樓上所謂的肯否二說好像對學者見解有所誤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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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9999910
2010-01-22 23:24 |
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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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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