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931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學大意]可以用遺囑承認非婚生子女嗎?
這是今年地特的其中一題考試,

該問題是:

被繼承人能否用「遺囑」來承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12-27 14:33 |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更改一下~是"認領"非婚生子女!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12-27 14:37 |
shyulih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笑話集錦
推文 x30 鮮花 x2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戶籍法規》的實務上,有所謂的『遺囑認領』,屬於“自動認領”的一種,所以,答案是:可以的。見,范彥:《戶籍法規》,P.159、民77再版。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7 16:35 |
neco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hyulih 於 2009-12-27 16: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在《戶籍法規》的實務上,有所謂的『遺囑認領』,屬於“自動認領”的一種,所以,答案是:可以的。見,范彥:《戶籍法規》,P.159、民77再版。 表情


感謝大大...讓我吸收新知
但...這題也考的太...機車了一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7 18:2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於98年12月1日死亡,立有自書遺囑,將全部財產A屋地及現金300萬元,指定給乙(女友)和丙,及認領乙所生之丙.甲之母丁認為遺囑是打字的,雖有甲簽名,應無效.請問誰有繼承權?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7 21:21 |
tom9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7 21: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於98年12月1日死亡,立有自書遺囑,將全部財產A屋地及現金300萬元,指定給乙(女友)和丙,及認領乙所生之丙.甲之母丁認為遺囑是打字的,雖有甲簽名,應無效.請問誰有繼承權?


這跟本題有什麼關係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2-27 22:28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遺囑之認領違背遺囑之方式者:遺囑須遵守一定之方式(民法第一一八九條~第一一九八條),違背方式之遺囑為無效,故依遺囑認領時,如遺囑欠缺法定要件者,則該認領無效。

故以遺囑認領方式,亦須要符合「遺囑經見証之法定程序」才有效力!

故本人認為答案為B!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28 12:2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認領在實體法是觀念通知(準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單方行為?或雙方行為?由此推論下去,才能得到比較好的看法.
2遺囑,民法有規定其成立生效要件.
3所以兩個一起來分析一下,如果遺囑欠成立生效要件,遺囑無效.但其中的認領意思採觀念通知的話,則成立.(原問的變化題)
4因此,有認領效力.成為唯一繼承人(a屋地及300萬,全部繼承).而女友則為遺贈人部分無效.但女友為丙的法定代理人(當然婚生性),所以老媽媽第一次爭產失敗.
5老媽媽可第二次爭取,告確認無真實血緣關係,若成立,則認領因違反真實,而無效.則唯一的繼承人又回到老媽媽.(假設)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8 12:38 |
chiwu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我找到的資料,「可以」是學者的通說。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九期,頁79)、(月旦法學雜誌第28 期,第11 頁)林秀雄教授。
根據「戶籍法46條」在96年12月14日之前的規定是「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依遺囑為認領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申請人。」
但這一條已經修正兩次了,這條規定在法條中也找不到,所以目前是於法無據。
但可以參考成大法研所葉婉玉的碩士論文,採取的是否定說,原因是因為法未有明文規定。

唉~這一題真的是在亂搞,應該出在申論題的地方,結果出在選擇題
結果是「可以」的答案你可以找的到,「不可以」也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8 16:0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肯定說理由?
否定說理由?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8 17:40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0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