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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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站找到的,题目及拟答:请各位发表高见, 案例一:褓姆甲照顾婴儿乙,甲利用乙午休睡时外出购物,因邻房火灾,致乙被呛死,试问甲是否构成遗弃罪或遗弃致死罪或其他罪名? 拟答: 不照顾为原因行为或留下乙之行为为原因行为,先说一下是不行为或行为? 按不作为犯审查程序,甲不成立不作为犯: 1结果出现,乙死亡。 2期待行为,甲被期待在现场救助,但却没有在现场,何谈期待行为(有保证人义务,但根本没有保证人地位)之救助可能。 3以下略
按行为犯审查,甲亦不犯任何罪。 又若按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 则乙死之原因有二,甲留乙在屋内,及邻房火灾,则后者才是条件因果(原因中断或超越因果),故乙死和甲无关。或谓若无甲留乙之行为,则不会有乙被烧死,有因果关系,且甲留乙有增加风险,且实现风险,并且为保护规范目的内。(因为乙幼儿)管见采前者,因因果关系系法无明文之构成要件,应以有利行为人解释,方符刑法1罪刑法定原则。
案例二:甲以褓姆为业,受乙之托看顾甫满周岁之婴儿丙,一日将丙独留置于无成年人留守之住处,迳自外出,因发生火警,丙因遭火灾浓烟致呼吸道呛伤,且全身烧伤当场死亡,问甲应负何罪责? 拟答: 一, 以未照顾为原因,或以独留丙之行为为原因? 二, 未作为为原因,则同前,有作为义务,但不在现场,无作为可能,不成立不作为犯。 三, 以作为为原因,则独留丙,则丙因甲屋烧而死,成立过失杀人罪。 客观上丙死,系因独留丙之行为及甲屋起火引起,出现重叠因果关系,则均为甲之行为所致,为累积之因果关系,且独留丙危险增加且实现又在规范中,为可归责。甲屋起火系甲之未尽注意之风险引起,亦可归责。 四,主观上甲应注意且被期待不能独留丙,且亦因注意屋安全,却未注意而违反,有过失,故成立业务过失杀人罪。 四, 另外丙因全身烧伤,另构成业务过失重伤罪要件,与杀人罪典型伴随,不另论断。 五, 另甲留置丙之意思,按题示,并未明示是否一去不回,依罪疑唯轻,自不应增加构成要件事实,而入人于罪。不论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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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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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9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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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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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说:分有无保证人义务,及保证人地位(有能力为救助行为),再去推论吧! 视讯的相约而来之,是两个不同空间地点,先论有无保证人义务的成立?(管见,国考题如2楼,高分,但当法官或律师,则需有各种思维及理由,才有数审级及再开审) 无意辩论,但练笔而已.顺不顺手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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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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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9 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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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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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些都只是练思维,多了一个要件,可能结论就不同.所以不能只看结论. 如10楼的题目和拟答,无罪原因在,因果关系的推论中,同时出现: 一个理论有因果关系,另一个无因果关系,而如何论断呢?其加上,以刑法1罪刑法定及学说解释,只能当有利当事人(无罪)的见解,所以采无因果关系. 试算,如果法官如此办,律师上诉理由如何写?所以,没有意见之争,只在练笔而已.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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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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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9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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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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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3楼所提,跑掉了,不打119,可能被列为杀人犯嫌,反而不好! 另外,就算有客观上发生,也不必然会有事的,还有主观要件要检讨的,.... 那个违反规范的前行为,或采因果的前行为,或折里的前行为,采那一说,结果也不一样.如此,法律才好玩.不过,英美判例法,在成文法国家,都有用,实在说,国内体系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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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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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9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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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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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点来讨论吧: (一)定义: 1.所谓危险共同体,是指为达特定目的,组成一个互赖、互助,彼此互负排除危难义务之团体。 2.所谓危险前行为,是指行为人制造了一个会造成别人危险的前行为,依学界通说见解,前行为尚须具备 义务违反性,始足构成保证人地位。 (二)套套看: 1.危险共同体: (1)垃圾网站广告,是指为达到性满足,组成一个互赖、互助,彼此互负排除危难义务之团体。 (2)解析:......。(不好意思,我脑中的「互赖、互助」通通变成18禁,所以就不打出来了。) 如果是从事危险 性行为,例如Sx、xM等,或许我会同意其成立。 2.危险前行为: 敝人之见解同lai0913大,垃圾网站广告并非违法的行为。当然,如果是窒息性爱之类的行为,则另当别论。但由于题目是写乙本有心脏病,由于过度兴奋而死,显非前述行为所致,故甲无罪。 补充:如果甲明知乙有心脏病,不适合one night stand,则可另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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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19 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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