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61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我欲乘风归去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原始取得?????
为何
1.时效取得2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0 18:22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始取得是依据你本来就有的权利而取得的
也就是非基于他人既存权利之让与,
而独立取得新生所有权,
取得者不必承受该物之原有负担

有六种情形:
1. 无主物先占
2. 遗失物之拾得
3. 埋藏物之发见
4. 添附
5. 取得时效
6. 即时取得

继受取得是系指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
是权利相对发生。
如因买卖、继承等原因而为所有权移转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分为下列四项:
(一)概括继受
(二)特定继受>例如买卖及赠与是。
(三)移转继受
(四)创设继受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1 09: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0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