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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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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时事题-针对日前槟榔西施遭侧摔一案,刑法上之妨害公务是否成立?
新闻转述自【中时电子报/综合报导】:

    台北县中和市昨(六)日晚间发生一起疑似员警执勤过当的意外,一名槟榔西施因穿着透明薄纱并露出底裤招揽客人,遭路过执勤员警当场劝导,未料双方因此发生冲突,该名员警将西施施以柔道侧摔后,上铐带回警局,双方互控伤害罪,另该名西施另涉妨害公务罪,已被移送地检署侦办。

    台北县中和市昨(六)日晚间,一名约80公斤的壮汉员警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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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0-04-08 23:01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8 22:06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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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座若认为228足够,侦讯笔录,进而到251足为判刑,行为人又不认罪,那百分百起诉.若认罪则声请简易处刑.(135不是重罪?)
法官的认定,问双方后看影带,真如警询及侦讯笔录所载的事实(被劝导又不服,反呛),且拒捕,又伤警员,属实.那么就构成要件符何了.
录音或录影,有争执时,当物证必须播放(勘验),重要时间也要印出来.
另外,若是就有无社会秩序维护法,需要警员去取缔,那是另外一个原因问题.只要警员表明其在执行公务,客观也在执行,就算真的查无任何违规事实,也算是执行公务.何况本件,行为人一定客观上有那种行为,才会不服.另外带回去警局,一定拍照存证,(有没有露底)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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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8 23:28 |
leoche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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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4-08 23: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另外,若是就有无社会秩序维护法,需要警员去取缔,那是另外一个原因问题.
只要警员表明其在执行公务,客观也在执行,就算真的查无任何违规事实,也算是执行公务.
请问"只要表明"就好吗?

若"负责 A 勤务的警察"表示"他在执行B勤务",那也行吗?
若警察执法不当,只要他表明"是在执行公务"的话,
民众都不能拒绝他们的任何要求吗?
例如,警察要是要求民众跪下,有表明"是在执行公务"的话,
那么民众不跪的话,也算"妨碍公务"吗?

军人要遵守上级命令!
但要是长官下令屠杀善良市民的话(明显长官有违法),下属军人要是"不从"的话,也算"抗命"吗?

我认为既然政府机器声称是在服务人民,所以"执行公务"&"军队命令"应该是在"保护国人"才是.
若有违背这原则,那么所谓的"公务"&"命令"就不能算是"公务"&"命令"了才是.

再举个例,
海关有授权给海关官员,可以给"要过海关的人员"进行搜身!
但,也是有规定的,例如要"女性海关官员"才能给"女性"搜身.
要是有"男性关员"硬要"女性人员"脱衣"让他搜身,
只要他说是"是在执行公务"的话,"过海关的女性游客"都不能拒绝吗?

题外话,
有很多案例,"假警察"假冒"警察"掳走女学生,
就是骗女学生说"我是在执行公务,...拒绝的话就是 妨碍执行公务"!!!


[ 此文章被leochen在2010-04-09 00:0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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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4-08 23:44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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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一定有的,不管该女子是犯下妨害风化或是公然侮辱,对于危险性本来就欠缺,却用柔道去对付该女子,有违比例原则之精神
既然过当,就有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的罪名,因为过当的关系,我想那女生把他手虎口弄伤也算是正当防卫吧。

接下来就看法院要不要帮那警察了...这次的事件闹得真难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9 00:07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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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我认为那个警察本身就有问题,中和中正路上的槟榔摊何其多,
电视上看到那个女孩子的穿着在那边应该算是还好的.警察再执勤时有一
定的规定,基本上警察自己一个单独在那里,里面一定有问题. 而且我觉得
这位警察很明显就是故意要引起冲突,而行使公权力的.基本上2方面都有问题
,一个滥用公权力一个想红,才会把事情稿的这么大.
      其实警察不为人知的黑暗面真的是太多了,也不用多去讨论,如果今天是
公权力遭滥用而衍生出来的人民对抗行为呢?刑法讲究主客观因素及因果关系
,如果真的检察官要查的话,里面一定有内幕的,听说他是想追另一家槟榔摊的小
姐啦!如果真是这样那还算好,怕是怕内幕是警界的一堆陋习.
     身为法律人,我反而比较想知道的是为什么这个警察违反执勤的相关规定,自己
单独一人前往,而且很明显的是选择性的取缔.真的要办妨碍公务,也许会开花结果咧
,呵呵.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4-09 00:3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4-09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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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先最重要的:"依法执行公务"之有无!!
二我也是炼柔道的,针对他得摔法说真的的确有点重

问题一:
如果你是检察官,是否会依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举证事由为何?如何指出证明之方法?
->刑诉245侦查不公开,呵呵~~只不过以警方移送针对前提"依法执行"为断
  至于举证传来问案最快,至于职权上面刑诉252~255加以审查!!
问题二:
如果你是法官,而检察官依妨害公务罪起诉,提出案发当时录影及录音作为证据,你会如
何判决?
->还是老话,判断"依法执行"之有无,纵原告具有录影及录音作为证据,非能判
  断为合法前提之下,该西施有无犯罪之成立并非无疑;又针对警方于依法执行之
  行为及手段亦难谓认为适法及合乎必要~~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9 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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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执行执务,有一定的程序,
如出示证件,告知...,所以主观有,客观也有,虽然没有抓到证据,也是执行公务.
另外若有扣人扣物等也要交回的.
因此,回覆二楼.重点在有无捉到犯罪事实.因此,本件若果真查无底裤行为问题(双方各持一词时),则还是执行公务.
只是其程序是否过当....,
警方的举证,只能拍证当天的穿着或问行为人和警员.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9 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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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1.该女可能涉及妨害公务罪,惟需检视佐证能否完备,否则宜作不起诉处分为宜,或以侮辱公务员罪起诉.
2.员警已规劝该女服装,如未达妨害风化之标准,其并无逗留于该槟榔摊之必要,论其执行公务,尚非无疑义.
3.刑法第135条之妨害公务罪,其强暴胁迫虽不以令人无法抗拒为必要,惟仍需以有形的物理力直接或间接加诸于人,本案该女对警国骂时,该员警除作言语挑衅外,并无任何开单举发或其他需逮补之公务执行中,显难认定该女成立刑法第135条妨害公务罪.
4.综上,妨害公务罪以不起诉处分为宜,另以侮辱公务员罪起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9 0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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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警:「你骂我?」
颜如忆:「骂你刚好!」

颜如忆:「你哭爸(台语:靠北)!」
员警:「你骂我什么?」
颜如忆:「有种你打我,快一点。」
员警:「你妨碍公务了。」
颜如忆:「XXXXX(五字经)!」

员警:「你手不要碰我喔!怎样啦!」
颜如忆:「我就妨碍你不行?」
http://www.nownews.com/201...2589348.htm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4-09 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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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对实事不太想去评论
因为资讯不对等
上面那一段是第三天才知道
何况中文那么难
光一个
((你小心一点))
口气平上去入就是不同意思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4-09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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