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redsky711226於2008-04-27 19:36發表的 : 民法親屬篇§1052(判決離婚之原因)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B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和意性交 →C三.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ㄧ方受於他方之直係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親屬之虐待.至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ㄧ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對方七.有不治之惡疾 →A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逾3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