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39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強的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鮮花 x30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時事考題1]美國總統「選舉人團」制度
資料來源:民視新聞 YAHOO新聞

很多人以為,美國總統跟我國一樣,是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其實並不然,美國總統其實是由各州指定的選舉人,依普選結果投票選出的,屬於間接選舉,全美共有538張選舉人票,候選人必須拿下過半票數,也就是至少270張選舉人票,才能入主白宮。
4年一次的美國總統大選又來了,不過,美國選民手上這一票,可不是直接投給總統候選人,看看選票上最左邊這幾行字,上頭就寫著,這一票是要投給各州的選舉人,隨後這些選舉人會再代表各州選民,投票選出總統。
這套連美國人都未必了解的「選舉人團」制度,是由美國國父華盛頓制定,並明載於美國憲法,目的是要平衡聯邦政府與州政府間的權利運作,同時兼顧大州與小州的權益,全美50個州、外加首都哥倫比亞特區,也就是華府,總共有538張選舉人票,而每一個州的選舉人數,就等於該州國會兩院議員的總數,所以像加州這種人口大州就有55張選舉人票,而像德拉瓦這種小州則只有3張。
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是依比例原則分配選舉人票,其他各州都是採「贏家通吃」的模式,也就是只要普選佔上風,這個州全部的選舉人票都會成為囊中物。
萬一兩黨的候選人都拿到269張選舉人票,也就是沒有人過半,總統將由眾議院投票選出,副總統則將由參議院選出,不過這種情況,歷史上都還沒發生過。

不過,這套選舉制度也有漏洞,因為很多州都沒有強制規定,選舉人團必須依普選的結果投票,因此如果選舉人公然跑票也莫可奈何,還好,之前雖然發生過幾次,但都不至於改變大選結果。
另外,也可能發生候選人贏得普選,卻輸掉選舉人票而敗選的情形,美國史上就發生過4次,1888年,尋求連任的總統克里夫蘭在普選中拿到較多票數,最後卻敗給了選舉人票較高的哈里遜,而最近一次則發生在2000年,當時民主黨候選人高爾的總票數,比共和黨的布希多了50多萬,布希拿到的選舉人票卻多過高爾,導致總統難產,還衍生出驗票糾紛,最後甚至驚動了最高法院,才確認布希勝選,也因為如此,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呼聲,在美國時有所聞。
但儘管被質疑不合時宜,有違民主,但這套走過兩世紀之久的選舉人團制度,卻仍難以撼動,因為,它為美國兩黨政治,奠定了穩固的基礎,有專家就指出揚棄選舉人團制度,很可能破壞美國現行的兩黨制,美國,可能因此走向歐洲式的多黨制度。
此外,要修憲推翻選舉人團制度,必須參眾兩院2/3議員支持,加上38個州議會認可才行,想通過可說難上加難。(民視新聞專題報導)


[ 此文章被小強的在2012-11-29 12:18重新編輯 ]



成功要訣:鎖定目標 確立方位 用心經營 致力發展
獻花 x3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1-07 08:39 |
小強的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鮮花 x30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考題分析:
1.試述美國總統產生方式?現行制度是否值得改進?
2.何謂美國選舉人團?其淵源、運作模式及制度影響?


成功要訣:鎖定目標 確立方位 用心經營 致力發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1-08 08:50 |
201201286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13:37 |
gogoY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太感謝了,之前還疑惑啥是「選舉人」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9 16:5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94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