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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han9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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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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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問題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各位先進您好:
有一問題,想請教各位甲乙刑責如何?
甲、乙走在路上,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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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1 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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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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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亂來滴~
甲乙奪刀 正當防衛 無罪
乙重傷丙 乙無逮捕現行犯之意(這一句是亂扯滴),對其亦無現在不法侵害情狀 成立重傷罪,案題所陳乙之行為係可解釋基於義憤所為,故應論279。
凶器~沒收~

以上亂說~

本來想再亂說~   想想算了~ 丙又不見得是惡極之人~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1 21:19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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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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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說的沒錯。
本題在考正當防衛的客觀要件
不過我覺得乙未必能成立義憤。實務沒這麼容易成立
應只論278。(如果是我寫題目的話)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2 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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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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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沒有誰對誰錯~端看怎樣論述~
這題義憤應該是要加以論述,至於有沒有成立就看自己的論述觀點~
不才好奇大大認為義憤行為不成立怎樣論法??(好奇沒別滴意思~純想增長知識學習)

不才先說自己滴淺見~
所謂當場激於義憤,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按題所示,丙持刀逼人入巷,客觀上難謂不足引起公憤,從而乙之行為當屬義憤所為無疑。

--------------
不好意思~ 布袋戲已經有了~   不才要去看布袋戲了

所以要關閉不必要滴視窗了~   BYE~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6-22 22:3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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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2 22:32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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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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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聯合奪刀 符合刑法23條 無罪
排除現在不法行為後 , 乙附又加以傷害終致重傷 , 不得再以正當防衛為由 阻卻違法
已對排除現在不法復又空手重擊丙 ,按依題意應係基於主觀傷害故意 客觀造成重傷結果,乙對於重傷害結果有預見可能性,應依刑法17 條.第277 加重結果犯,無阻卻違法由 有罪責 應論刑277之加重結果犯
乙將丙打至重傷行為,甲並未與之謀議亦未提供幫助 ,甲對丙之重傷行為,無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3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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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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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審題到時沒想到加重結果犯~
果然審題是很重要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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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4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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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
所謂當場激於義憤,係指他人必須先有不正行為,而且被害人之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忍受,足以引起公憤之情形。
本案,具備當場要件,然乙受丙持刀逼至巷口之行為,應非無可忍受,乃乙因丙之行為而生憤概之心重傷,非屬義憤重傷。
(其實這個隨便,怎麼寫都可以人文科學麻....我之所以不成立,是因為如果可以成立的話,那是不是只要想殺我的人,我都可以殺他或重傷他,然後說我是基於義憤?因為我生氣他想殺我!)

加重結果?
1.基本犯罪故意
2.加重結果有預見
3.加重結果非故意
4.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有因果
5.本罪有罰加重
本案,乙對丙直接空手將丙打致重傷,主觀上應對丙有「直接重傷故意」吧!如你所說好像是乙對丙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不小心卻成立重傷。題示好像沒這麼說明

-----------------------
以上亂蓋的!所以才還沒考上= =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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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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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4 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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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大,你太謙虛了
沒考上,不代表沒實力~

不才也是沒上滴~   大家討論,增長見聞,看看其他大大滴看法~

這題好奇想看看大大對于義憤怎麼論述而已~

至於是不是加重結果犯~   不才沒認為是加重結果犯~
不過shl651029大認為,不才猜想~ 大大應該是看到這一句 : 乙直接空手將丙打重傷
至於這個"致"是"導致"抑或是"成"之意思,應該只有樓主自己知道(國考應該、或許、可能不會出現語意不明)
不才是站在原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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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幾則判例
31 年 上 字第 1156 號
(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
    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
    其殺害者而言。若於他人實施不義之行為以前,預定計劃而於其實
    施之際或事後將其殺害,即與當場激於義憤之情形不同,不在本條
    適用範圍之內。
(二) 被告在逃曾經通緝者,其追訴權之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固應停止進行,但所通緝,必須有權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所定程序行之,始能認為有效,若對於普通刑事案件
    無偵查審判權之軍事機關,縱對於在逃之被告曾有通緝命令,既非
    合法程序,其追訴權之時效,仍不因而停止進行。

30 年 上 字第 2078 號
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以傷害原因由於被害人不義之行為所
激起為要件。所謂不義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者,始足以當之
。本件甲、乙互毆,丙助乙毆甲,因而扭成一團,是丙之行為,在客觀上
尚難謂確係出於不義,從而上訴人順取鐵草耙,將丙毆傷斃命,即與當場
激於義憤而傷害人致死之情形,顯不相當。

28 年 上 字第 2564 號
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非祇以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為已足,且必該行
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之情形,始能適用。被害人擅賣眾
地吞價不分,固非正當,然此不過處分共有物之不當,尚非使共有人受有
不堪容忍之刺激,自無激於義憤之可言。且賣地之事已成過去,尤與當場
之意義不符。上訴人將其殺害,自應依通常殺人罪處斷。

供大大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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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4 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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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實務上把「義憤」限縮的很。就算通姦也未必一定可以主張。通常要以一般人是不是都會抓狂或失心瘋來判定吧!哈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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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5 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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