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0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03xu6ch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這張圖是關於寄託的圖片,我想問大約要怎樣理解才能都記得清楚
這張圖是關於寄託的圖片,我想問大約要怎樣理解才能都記得清楚
http://0rz.tw/RkOIm 
我不能上傳圖片 只好用些網址的~

1.事變責任是無過失責任?

2.那侵權行為又要怎麼解釋?

3.未報明交付指的是「客人之金錢、有價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9 00:30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屬於理解的問題~

事變責任為無過失責任~當然是啊

颳風下雨導致車子泡水是你的責任嗎?

你有過失嗎?

沒有吧!

既然沒有過失(無過失)還要負責任
那責任就很重啦

(不用到"故意"或者有"過失")



民法可歸責事由可分為:
       
      故意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通常事變 不可抗力
 
輕率程度: 重<------------------------>輕
歸責程度: 輕<------------------------>重



過失----重大過失 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輕過失-----具體輕過失 欠缺與處理自己事物相同之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 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事變--------第三人造成之損害
       
        不可抗力---天災等非人為造成


自己再想想吧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9 20:50 |
j03xu6ch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真的理解力超差的
我在想法律可能要有超級具有邏輯性的人才讀的起來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1 15:10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事變責任是無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簡單說就是不管故意或過失都要負責任,例如A場商賣你過期便當,這時A場

商依消保法規定,只要你能指出便當確實過期,不管場商有無過失都要負責

而通常事變責任就是一種無過失責任,又分二種類型

a.不可抗力責任:指人力不能抗拒,縱有注意亦無法避免,如颱風

b.通常事變責任:指債務人盡了注意義務也不能避免事故發生


2.那侵權行為又要怎麼解釋?

未交付保管狀態,屬於行為人自我負責範圍,或者說,寄託是一種要物契約,須交付保管物

才能成立,而未交付保管物自無契約保障,而依侵權行為論處

3.未報明交付指的是「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那位什麼又屬於過失責任?

因為損害範圍無法確定,強要主人吃下未免太過,就如同有人丟一箱黃金給你保管,但其實

底下裝的是石頭,返還寄託物時就糗了.重點在明示客人有報明管理物的責任,而主人得

作清點保管物的動作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4.揭示是什麼意思呢?

揭示是指以公告的方式使周遭人得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4 23:2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848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