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2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03xu6ch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这张图是关于寄托的图片,我想问大约要怎样理解才能都记得清楚
这张图是关于寄托的图片,我想问大约要怎样理解才能都记得清楚
http://0rz.tw/RkOIm 
我不能上传图片 只好用些网址的~

1.事变责任是无过失责任?

2.那侵权行为又要怎么解释?

3.未报明交付指的是「客人之金钱、有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9 00:30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属于理解的问题~

事变责任为无过失责任~当然是啊

刮风下雨导致车子泡水是你的责任吗?

你有过失吗?

没有吧!

既然没有过失(无过失)还要负责任
那责任就很重啦

(不用到"故意"或者有"过失")



民法可归责事由可分为:
       
      故意 重大过失 具体轻过失 抽象轻过失 通常事变 不可抗力
 
轻率程度: 重<------------------------>轻
归责程度: 轻<------------------------>重



过失----重大过失 欠缺一般人之注意义务
       
        轻过失-----具体轻过失 欠缺与处理自己事物相同之注意义务
                 
                    抽象轻过失 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事变--------第三人造成之损害
       
        不可抗力---天灾等非人为造成


自己再想想吧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9 20:50 |
j03xu6ch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真的理解力超差的
我在想法律可能要有超级具有逻辑性的人才读的起来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1 15:10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事变责任是无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简单说就是不管故意或过失都要负责任,例如A场商卖你过期便当,这时A场

商依消保法规定,只要你能指出便当确实过期,不管场商有无过失都要负责

而通常事变责任就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又分二种类型

a.不可抗力责任:指人力不能抗拒,纵有注意亦无法避免,如台风

b.通常事变责任:指债务人尽了注意义务也不能避免事故发生


2.那侵权行为又要怎么解释?

未交付保管状态,属于行为人自我负责范围,或者说,寄托是一种要物契约,须交付保管物

才能成立,而未交付保管物自无契约保障,而依侵权行为论处

3.未报明交付指的是「客人之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非经报明其物之性质及数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负责任。 」那位什么又属于过失责任?

因为损害范围无法确定,强要主人吃下未免太过,就如同有人丢一箱黄金给你保管,但其实

底下装的是石头,返还寄托物时就糗了.重点在明示客人有报明管理物的责任,而主人得

作清点保管物的动作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4.揭示是什么意思呢?

揭示是指以公告的方式使周遭人得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4 23: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0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