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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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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請教有關繼承屋地問題
甲父有A屋,甲父將A地登記給甲。7年後,甲父過逝。甲父除A屋(市值600萬元)外,另有存款800萬元,其中300萬元借給乙(甲之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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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2-05-29 22:2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9:2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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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物權法定主義 甲父將A屋登記於甲名下 ,甲為所有權人,又依土地法規定登記不動產效力有絕對效力,甲有使用處分收益A屋之所有權能
甲父過世時 遺留800萬元(其中300萬元借給乙) , 甲父死亡時 (剩下之積極遺產以及消極債務,積極遺產清償消極債務後才是繼承範圍 ,若是兩者相減後,僅餘債務 則可拋棄繼承 ,若不確定遺產多或是債務多,則依現行法為概括繼承 有限責任,繼承人以其所繼承之遺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之責,不足部分 不負清償之責 參見民法1156條以下......1163條等)
1.有權繼承之人 依民法繼承篇第1138規定 ,為甲之婚生子女及其配偶 ,依題示 有甲 乙 丙 及甲母 ,其應繼份為均分故,甲應繼份為1/4 , 應得遺產200萬 ,乙應得遺產200萬   丙應得遺產200萬 甲母 應得遺產200萬
2.又 乙在甲父死亡之前曾給予乙之贈與營業,依民法歸扣.乙應歸扣300萬至零為止,不足部分不
需再還,亦不得在參加分配遺產
3.500/(200+200+200)=5/6(百萬),為甲 .丙 .甲母可得之遺產
4.丁為無繼承權人 , 無權參與繼承 , 丁亦非A屋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民法767條之房屋返還請求權要求甲搬離
-------------------------------------------------------------------------------------------------------------------------
B屋為甲母名下 ,雖甲父死亡,除甲父生前有為明示意思將其所購之B屋納入遺產分配之範圍 , 如無.則如前述依土地法5 43規定所為登記之人,有所有權能 ,B屋所有權人為甲母 ,若甲父生前有明示意思欲將B屋列入遺產分配, 則甲母得先為主張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取得B屋一半所有權及甲父遺產一半所有權 ,其餘再列入遺產 ,甲母得在參與分配遺產,與其他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平均計成甲父遺產
-------------------------------------
供參考 有錯請各位先進指正 (因為太久沒唸啦)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5-29 10:5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9 10:29 |
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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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s大解惑.
A屋所有權人為甲父,
A地登記於甲名下.
屋與地所有權人不同.
甲的問題是:
A屋所有權人已過逝,又無立遺囑.
A地所有權人有何權益?
又借給乙之300萬,雖為營業用,但非贈與.未還清其父就過世.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2-05-29 17:3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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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抱歉 之前沒看清楚你說的有A屋和A地
A地所有權人屬甲無疑 ,但A屋 就是列入遺產繼承範圍內
如被繼承人甲父死亡並無立遺囑 ,A屋就其所有權均分至法定繼承人4人 ,各有1/4A屋所有權
在未完成A屋分割時,其狀態為公同共有狀態 ,各共有人得請求分割該屋所有權
1
A屋所有權人不得主張拆屋還地,理由是A屋是合法下建立 , A地所有權人得請求A屋所有權人支付地租
2.
不管乙所得到之300萬係屬營業贈與或是金錢借貸契約關係 ,乙皆有義務償還這筆金錢, 為法律內容有些微不同 ,既屬金錢借貸 ,則該筆借貸需全部歸還 ,若以金錢800萬遺產之應繼分200萬主張相抵 ,仍應全部歸還 ,不足部分仍應歸還,是故 以仍應再償還100萬
600/3(均分關係)=200萬 ,甲 丙 ,甲母各應得之遺產為200萬
3.關於A屋部份, 若是共有人中有人要出賣其應有部份 ,依土地法34-1條中規定 . 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主張優先承買權 ,但應注意本條效力為債權效力 非物權效力 ,意味不得主張其法律行為效力無效,僅得主張違反違反契約效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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