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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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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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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適法性監督和合目的性監督
今天讀到了行政法法源的章節,剛好對於適法性的監督和合目的性監督有點疑義,便去查了資料~

課文是:地方自治團體執行自治事項,應受國家及上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監督,即所謂適法性監;執行委辦事項並應受
專業監督,也就是合目性的監督。

根據釋字553關於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合法的爭點解釋文: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
鄉(鎮、市)長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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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竭力追求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01:55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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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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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涉及【權力尊重】原則!
首先是以【特殊事故】來判斷~~~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餘地】,乃是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選舉事項的法律解釋】予以獨自認定~~~~中央對其認定,只能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是否未考量相關因素而成為判斷瑕疵】,至於是否【有礙選舉的進行】~~~這是地方自治事項【獨自認定】~~~~中央【不得介入審查】,以示尊重其【自治事項的決定權】!~~~此為【適法性】監督!

中央、上級自治團體託付下級自治團體之【委辦事項】,中央、上級自治團體對下級自治團體對委辦事項的解釋、認定,除審查【適法性】外,還須審查其解釋、認定【有無助於委辦事項目的的達成】~~~~如果不是,中央、上級自治團體可對下級自治團體對委辦事項的解釋、認定【予以介入、變更】~~~~此為【合目的性】監督!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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