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65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李宜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一題
甲乙丙相約行竊,三人抵達目的地,丙乎覺不安,企圖勸退甲乙,兩人不從,丙逕自離去。甲乙入室翻搜,見無貴重物品可取,空手而返。問如何評價甲乙丙之行為?
(A)甲乙丙均為竊盜的普通未遂
(B)甲乙丙均為竊盜的中止未遂,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甲乙為竊盜的普通未遂,丙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甲乙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竭力追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3 01:26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李宜珮 於 2012-03-23 01:26 發表的 刑法一題: 到引言文
甲乙丙相約行竊,三人抵達目的地,丙乎覺不安,企圖勸退甲乙,兩人不從,丙逕自離去。甲乙入室翻搜,見無貴重物品可取,空手而返。問如何評價甲乙丙之行為?
(A)甲乙丙均為竊盜的普通未遂
(B)甲乙丙均為竊盜的中止未遂,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甲乙為竊盜的普通未遂,丙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甲乙為竊盜的普通未遂,丙為預備竊盜

答案是(A)(D)
.......

這一題解答是舊的~~~   刑法第321有修法~其中侵入住宅就算加重竊盜
所以上述沒有一個是對的
至於丙算不算結夥(3人以上)?? 不算
算不算中止犯??   不算,沒有積極防果致使他人放棄行為。
但算共謀共同正犯~

所以這題解答都是錯的~


該睡了~~傷身~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3 01:49 |
李宜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謝謝!!!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竭力追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22:01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3-23 01: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一題解答是舊的~~~   刑法第321有修法~其中侵入住宅就算加重竊盜
所以上述沒有一個是對的
至於丙算不算結夥(3人以上)?? 不算
算不算中止犯??   不算,沒有積極防果致使他人放棄行為。
但算共謀共同正犯~

所以這題解答都是錯的~


該睡了~~傷身~


你對丙也太嚴苛了吧...難道他要反對到甲乙火大把丙打死才可能成立中止犯?

丙要是變鬼第一個會先找你喔= =

本來就有兩種看法  要不就障礙 要不就中止 看你怎解釋   畢竟盡力去防果  甲乙執意要做丙也沒轍  法律不強人所難 ,解釋得有道理基本上都OK  不過你好像是刑總吼?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14:59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2-04-04 14: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對丙也太嚴苛了吧...難道他要反對到甲乙火大把丙打死才可能成立中止犯?

丙要是變鬼第一個會先找你喔= =

本來就有兩種看法  要不就障礙 要不就中止 看你怎解釋   畢竟盡力去防果  甲乙執意要做丙也沒轍  法律不強人所難 ,解釋得有道理基本上都OK  不過你好像是刑總吼?

......
中止犯??不是基礎立於行為結果之不發生~,此題結果之不發生,乃因無貴重物品導致障礙未遂~非丙所致。
若以共同正犯關係脫離理論為基礎,該丙所負責任,似應以未遂為適。
題目中,樓主所提共答案選項,原亦無中止犯之正確答案選項。

呵呵~ 丙不會來找我~ 因為他本來就是很怕死~ 找我只會死更快~   呵呵表情 專吃軟滴~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21:29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少打一個字  我支持是27-2   看樓主怎看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21:42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2-04-04 21: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少打一個字  我支持是27-2   看樓主怎看了
...........
刑法有有新修法了嗎? 不好意思~
沒注意到~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22:05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乙丙相約行竊,三人抵達目的地,丙乎覺不安,企圖勸退甲乙,兩人不從,丙逕自離去。甲乙入室翻搜,見無貴重物品可取,空手而返。問如何評價甲乙丙之行為?

一.甲之部份
1.甲乙丙有竊盜之共同謀議,為共同正犯,旋即到達目的地,按犯罪之階段,有決議陰謀預備著手未既遂等態樣,依實務就竊盜著手之認定為有無進行財務搜尋之行為,依題示,甲基於不法意圖所有,記右主觀上知與欲之故意,甲已入室翻搜財物,未見貴重財物,而空手而歸,為未遂,又其未遂,是為學理上所稱<障礙未遂>,竊盜構成要件剛當
2無阻卻違法事由,有違法性3.具備責任能力,又其竊盜係侵入住宅,符合刑法321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宅或建築物而竊盜,應依刑法加重竊盜未遂罪論斷
二.乙之部份
1.甲乙丙有竊盜之共同謀議,為共同正犯,旋即到達目的地,按犯罪之階段,有決議陰謀預備著手未既遂等態樣,依上述竊盜既未遂認定,由題所示,乙基於不法意圖所有,主觀上有知與欲之故意,乙入室翻搜財物,未見貴重財物,而空手而歸,為未遂,又其未遂,為學理上所稱<障礙未遂>,竊盜構成要件剛當
2無阻卻違法事由,有違法性3.具備責任能力,又其竊盜係侵入住宅,符合刑法321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宅或建築物而竊盜,應依刑法加重竊盜未遂罪論斷
三.丙之部份
1.甲乙丙有竊盜之共同謀議,為共同正犯, 惟丙於犯罪著手前,因己意而中止犯罪之參予脫離共同犯罪行為,得否因以共犯脫離論以竊盜中止犯,刑法無明文規定,學說討論不一,論述如下:
(1)形式說:行為人只需因己意終止犯罪意思,形式上不參予犯罪,即可論以中止犯.
(2)切斷心理物理力說:行為人除因己意終止犯罪行為外,尚須通知其他行為人取得其了解,並切斷其所為之心理力及物理力貢獻,以降低其所帶來之犯罪傷害,多數學說採此說

2.本題,丙並未提供物理貢獻力,並因己意終止犯罪行為從而勸導其他共犯終止犯罪行為,可認為已通知其他犯罪行為人,並善盡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依切斷心理物理力說,可認定丙已脫離犯罪共犯,惟依題示丙是否出於善意而為中止,按依罪刑法定及有利行為人之解釋原則,本文採認係出善性發生而出於己意終止,得論以竊盜預備中止犯

3 按依刑法規定,竊盜罪不罰預備竊盜犯,故丙之預備竊盜行為,不罰

結論:甲論加重竊盜障礙未遂犯. 乙論加重竊盜障礙未遂犯 , 丙 不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kai709) | 理由: 感謝您詳細的回答問題.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23:54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覺好像中止犯跟共犯脫離理論結合

  共同正犯中之行為人,對於共同行為決意反悔,放棄犯罪決意、未參與犯罪之實施,
  且阻止他人行動者,若其阻止無效,其他行為人仍下手實施犯罪且發生犯罪之結果,
 阻止他人之行為人並不成立中止犯,然其是否因其阻止而有與其他行為人不同之刑事
 責任?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515號判決即對此「共同正犯之脫離」問題提出回答:
 「……被告事前共謀犯罪或參與預備犯罪之行為,但於即將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尚未著
 手之際,因反悔而拒絕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並以行動阻止其他人實施犯罪之行為;
 縱其阻止行動無效,其他人仍下手實施犯罪行為而發生犯罪之結果,惟被告於其他人
 即將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尚未著手之際,既已無與之共同犯罪之意思,亦未參與實施犯
 罪之行為,除法律有處罰該罪之陰謀或預備犯之規定,應論以該罪之陰謀犯或預備犯
 外,尚不能遽依該罪之共同正犯論擬。」

以上是98年律師-刑法(2)答題關鍵~摘自高點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3:29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5,台上,3251
按中止犯之成立,以已著手於犯
罪行為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倘事前
同謀或參與犯罪之預備行為,但於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前,中
止其共同犯罪之意思,亦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除另有處罰陰
謀犯或預備犯之規定,應依該規定論處外,要無成立中止犯之可
言。

不才亂貼~~
找東西貼也要花時間~   欠花的記得給~   不才是亂來順位1號   懇請獻花~ 呵呵~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3:5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6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