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80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看到有關因果的態樣就想要留下一個排除一個,套公式?....只能希望題目永遠長的那麼像,答案永遠差不多,是吧?

剛有感而發,特地衝到樓下拿課本來看,果然,課本上多數正犯的考古題為零,更別說多數正犯+因果關係的考題。這個部分我的課本也是一片白......特地為了這個例子把之前課本跳過的部分大概看了一下,確定自己的想法是ok的。有興趣可私訊給我,我給你課本名稱跟頁數。不過.....已經有想法的就不用問了.....搞混在一起反而不好......反正這個考點夠冷門,就別浪費時間囉。

我發現改編的題目很容易在因果的地方開花,之前看過好幾題都這樣。但考古題卻不常考因果,不是醫院著火就是救護車翻掉。因果關係明明很有深度,偏偏出題老師不愛考,小悶。ptt之前有個改編題是不能末遂的故意殺人+過失導致客體死亡,一行為一結果,但中間的因果關係精彩萬分,ptt上當場吵成一片,因果關係中斷說、重要因果錯誤說、不重要因果錯誤說,各說底下還能再細分,日德二派甚至戰到回文對罵。考試出這種的應該超happy的吧?



以上為小弟閒聊,與本例無關。以下開放各大德自由開火...小弟移至沙發區吃雞排去 表情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1 13:31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就是太久沒翻書的結果嗎.......
用詞用語不符合社會期待.........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1 14:1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1 13: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ptt之前有個改編題是不能末遂的故意殺人+過失導致客體死亡,一行為一結果,但中間的因果關係精彩萬分,ptt上當場吵成一片,因果關係中斷說、重要因果錯誤說、不重要因果錯誤說,各說底下還能再細分,日德二派甚至戰到回文對罵。考試出這種的應該超happy的吧?

以上為小弟閒聊,與本例無關。以下開放各大德自由開火...小弟移至沙發區吃雞排去 表情

這地方蠻熟悉的,我覺得要回歸因果歷程的評價:
一原本上他應該是一個殺人未遂一個過失,對於殺人未遂可以說被無認識之行為取代因果
 ,所以殺人行為因果斷裂。
二但,對於過失致死評價,學說開始出現分歧,硬凹說過失的部份:
 1不是重大偏離的錯誤, 那麼可以說過失與殺人未遂可以評價成一個殺人既遂。
 2風險逾越說也是如此評價。
 3過失就是過失,凹成既遂有何意義。

於是這樣看來:以上人馬再吵什麼!根本不用吵阿!說無因果關係是說殺人未遂的評價,過
失致死也是一個評價,只是探討過失有無凹成既遂的問題。所以說的都對,只是位子討論的
落點不一樣(殺人或過失)
ps:我也要吃雞排.......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1 17:40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先跟樓上去吃機排的大大門說聲,我沒要爭論的意思。
我只是提出我的想法而已,不要誤會。

lancesan 大大所提合併之因果,以下毒案來說明。當然以合併之因果來說甲、丙都負殺人既遂(此題同)。但合理嗎??
合併之因果理論如果完美,它就不是(條件說)因果的修正,也不會有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論。

刑法的理論很多,學者見解也不盡相同,沒有人說自己的想法一定對(學者除外)。只是各有其看法。
就誤想防衛??見解有好幾種,論述觀點各也不同.....,但相信大部分的人(尤其考生)在意的是多數學者支持的見解。

如果有冒犯請多見諒!!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2 17:11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的看法
一、甲對乙開槍行為,成立殺人罪
客觀上,甲對乙開槍使乙因傷而遭丙殺害,二者之間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
惟,甲對乙開槍造成乙遭丙殺害是否歸責於甲
依客歸責理論,要件有製造風險、風險實現、結果發生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甲打害乙雖製造不可容許之風險,但結果之發生並非甲所能預見之事實(甲對丙會來尋仇),
學說稱為「異常因果歷程」,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對乙開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主觀上,甲對開槍行為的事實有認識,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具有殺人故意。
客觀上,甲依主客觀混合論,依行為人主觀犯罪決意輔以客觀上是否對法侵造成真接危險
密切關聯,故甲開槍行為已達著手。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違法並有責,成立殺人未遂罪。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3 21:1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2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