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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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1-07-10 10:5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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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殺乙,闖入乙宅朝乙開槍,乙中槍後逃往屋外,卻巧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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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7-10 11:29
1樓
  
題目看起來簡單,想起來發現很有趣,冰大總是給人驚奇。看起來像因果歷程錯誤,但其實不一定?

重點在「乙逃出之後甲的行為」,只是題目似乎沒打算考中止,所以只能自己假設。如乙傷不致死而甲放棄追殺,那甲可論殺人之中止,丙負殺人罪之責。如甲仍續繼追殺,或乙重傷可能致死,那麼甲乙各自為多數正犯,為併合之因果,各負殺人之責。這裡就有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但僅為不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不影響甲殺人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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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7-10 11:42
2樓
  
單純因果關係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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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1-07-10 16:32
3樓
  
小女想的比較簡單:
乙的死非甲造成,對丙之尋仇亦無預見,小女會用偏離重要說,甲為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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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往真裏修
2011-07-10 22:10
4樓
  
這不就是所謂的
「因果關係禁止回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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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Nicole~芷玄
2011-07-11 09:01
5樓
  
個人覺得不是因果歷程錯誤問題耶
我看到題目直覺是(客觀歸責)得徵點~~
不知對不對~~ 表情   請多指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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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7-11 09:10
6樓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10 22: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不就是所謂的
「因果關係禁止回溯」嗎~~~~

.....是「故意回溯禁止原則」= =

如果不是特意強調「原本身手佼健的乙,應可以輕鬆逃離丙之追殺,無奈身負槍傷後行動緩慢,最終遭丙刺殺身亡」的話,那的確可以引這個說法來解釋。其實也用不到這個理論,用基本的超越之因果就搞定了,故意回溯禁止也不過是超越因果關係的特化版而已。

這個例子看起來實在像併合因果。典型併合因果關係的例子:甲乙各自下1/2致死量的毒藥給丙,丙身亡。

併合因果很冷門,不過不代表他永遠都不會考....

補充一點,用併合因果把因果拉起來,才有因果錯誤的問題討論,我第一篇回文也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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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往真裏修
2011-07-11 10:28
7樓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1 09: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是「故意回溯禁止原則」= =

如果不是特意強調「原本身手佼健的乙,應可以輕鬆逃離丙之追殺,無奈身負槍傷後行動緩慢,最終遭丙刺殺身亡」的話,那的確可以引這個說法來解釋。其實也用不到這個理論,用基本的超越之因果就搞定了,故意回溯禁止也不過是超越因果關係的特化版而已。

這個例子看起來實在像併合因果。典型併合因果關係的例子:甲乙各自下1/2致死量的毒藥給丙,丙身亡。

併合因果很冷門,不過不代表他永遠都不會考....

補充一點,用併合因果把因果拉起來,才有因果錯誤的問題討論,我第一篇回文也有提到。


那只是不同作者在用語上的差異而已吧

我記得我的書上是:
1.在討論客觀歸責理論時,引用相當因果關係,並在其中補充禁止回溯以及因果關係的中斷(這應該就是你講的超越因果關係)
禁止回溯以及因果關係的中斷二者的差異,在於前者介入的是「同種故意行為」(跟本例一樣),後者介入的是其他「外力」(不含故意行為),若用此分類帶入本題,本題當然只屬前者(因為丙是故意殺乙),也就是禁止回溯

2.至於併合因果我也沒看過,我看到的講法是「累積因果」,如你所言,假如「乙沒有受傷,便『絕對』不會被丙殺死」可以確定
  那依此原則,乙的死將無法歸責於任何ㄧ方,也就死了一個人,卻只會得到二個未遂犯。
  個人看待本題的方式是「乙沒有受傷,便不會『輕易』被丙殺死」,這樣應該比較貼近「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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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7-11 12:05
8樓
  
這裡甲沒有因鬼歷程錯誤的問題!只是客觀上因果搭不起來導致未
遂而已!

而且用條件因果之累積因果判斷基礎,爾後若要在進一步探討相當
就不要再用條件修正理論。而且中斷的用詞(條件重要關連性),
寫在相當因果的論述上應該會犯大忌。

至於客觀歸責理論風險逾越的能包含很一切介入行為;至於相當因
果以判斷來說看看因果的『常態』與『貢獻』,只是不好判斷應有
輔助案例,其中就是回溯之禁止;回溯之禁止與風險逾越他是兩種
理論,但卻是一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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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1-07-11 13:28
9樓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7-10 10:5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欲殺乙,闖入乙宅朝乙開槍,乙中槍後逃往屋外,卻巧遇持刀來尋仇的丙;原本身手佼健的乙,應可以輕鬆逃離丙之追殺,無奈身負槍傷後行動緩慢,最終遭丙刺殺身亡。請問甲之罪責。
首先,我來亂的~~
題目問甲的刑責??
持槍部份不用論嗎??是先前早已持有或為殺乙而持有的問題。
侵入乙宅不用論嗎??

其次,雖然下標題是因果歷程錯誤,但上述的罪責還是要論吧??
因果歷程錯誤的理論,怎麼深奧,題示情形也不會乙被丙殺死,甲要負殺人既遂吧!!
客觀歸責理論時,引用相當因果關係.......??這一點我就不知道了。只記得一個是德國一個是日本,台灣是混著用。
但混歸混,因該沒有人在討論因果時,既用客觀歸責理論(德),內容卻用日本(因果)去論述。如果時間夠、能力好,兩者個別論最好。
未遂有好幾種??(不是法條那幾種未遂喔)
(行為)殺到旁人--打擊錯誤
(客體)殺錯人--客體錯誤(錯誤既遂、客體未遂)
(因果)因果不一致--因果歷程錯誤
..........還有甚麼,我也不知道....??表情
所以,這題明顯就是因果歷程錯誤。

不好意思,來亂~~表情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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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7-11 13:31
10樓
  
一看到有關因果的態樣就想要留下一個排除一個,套公式?....只能希望題目永遠長的那麼像,答案永遠差不多,是吧?

剛有感而發,特地衝到樓下拿課本來看,果然,課本上多數正犯的考古題為零,更別說多數正犯+因果關係的考題。這個部分我的課本也是一片白......特地為了這個例子把之前課本跳過的部分大概看了一下,確定自己的想法是ok的。有興趣可私訊給我,我給你課本名稱跟頁數。不過.....已經有想法的就不用問了.....搞混在一起反而不好......反正這個考點夠冷門,就別浪費時間囉。

我發現改編的題目很容易在因果的地方開花,之前看過好幾題都這樣。但考古題卻不常考因果,不是醫院著火就是救護車翻掉。因果關係明明很有深度,偏偏出題老師不愛考,小悶。ptt之前有個改編題是不能末遂的故意殺人+過失導致客體死亡,一行為一結果,但中間的因果關係精彩萬分,ptt上當場吵成一片,因果關係中斷說、重要因果錯誤說、不重要因果錯誤說,各說底下還能再細分,日德二派甚至戰到回文對罵。考試出這種的應該超happy的吧?



以上為小弟閒聊,與本例無關。以下開放各大德自由開火...小弟移至沙發區吃雞排去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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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往真裏修
2011-07-11 14:14
11樓
  
這就是太久沒翻書的結果嗎.......
用詞用語不符合社會期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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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7-11 17:40
12樓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1 13: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ptt之前有個改編題是不能末遂的故意殺人+過失導致客體死亡,一行為一結果,但中間的因果關係精彩萬分,ptt上當場吵成一片,因果關係中斷說、重要因果錯誤說、不重要因果錯誤說,各說底下還能再細分,日德二派甚至戰到回文對罵。考試出這種的應該超happy的吧?

以上為小弟閒聊,與本例無關。以下開放各大德自由開火...小弟移至沙發區吃雞排去 表情

這地方蠻熟悉的,我覺得要回歸因果歷程的評價:
一原本上他應該是一個殺人未遂一個過失,對於殺人未遂可以說被無認識之行為取代因果
 ,所以殺人行為因果斷裂。
二但,對於過失致死評價,學說開始出現分歧,硬凹說過失的部份:
 1不是重大偏離的錯誤, 那麼可以說過失與殺人未遂可以評價成一個殺人既遂。
 2風險逾越說也是如此評價。
 3過失就是過失,凹成既遂有何意義。

於是這樣看來:以上人馬再吵什麼!根本不用吵阿!說無因果關係是說殺人未遂的評價,過
失致死也是一個評價,只是探討過失有無凹成既遂的問題。所以說的都對,只是位子討論的
落點不一樣(殺人或過失)
ps:我也要吃雞排.......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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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1-07-12 17:11
13樓
  
首先,先跟樓上去吃機排的大大門說聲,我沒要爭論的意思。
我只是提出我的想法而已,不要誤會。

lancesan 大大所提合併之因果,以下毒案來說明。當然以合併之因果來說甲、丙都負殺人既遂(此題同)。但合理嗎??
合併之因果理論如果完美,它就不是(條件說)因果的修正,也不會有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論。

刑法的理論很多,學者見解也不盡相同,沒有人說自己的想法一定對(學者除外)。只是各有其看法。
就誤想防衛??見解有好幾種,論述觀點各也不同.....,但相信大部分的人(尤其考生)在意的是多數學者支持的見解。

如果有冒犯請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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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qqmanko
2011-07-13 21:12
14樓
  
小弟的看法
一、甲對乙開槍行為,成立殺人罪
客觀上,甲對乙開槍使乙因傷而遭丙殺害,二者之間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
惟,甲對乙開槍造成乙遭丙殺害是否歸責於甲
依客歸責理論,要件有製造風險、風險實現、結果發生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甲打害乙雖製造不可容許之風險,但結果之發生並非甲所能預見之事實(甲對丙會來尋仇),
學說稱為「異常因果歷程」,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對乙開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主觀上,甲對開槍行為的事實有認識,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具有殺人故意。
客觀上,甲依主客觀混合論,依行為人主觀犯罪決意輔以客觀上是否對法侵造成真接危險
密切關聯,故甲開槍行為已達著手。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違法並有責,成立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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