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me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閒話家常] 婚姻名存實亡 夫外遇產女免賠
婚姻名存實亡 夫外遇產女免賠 (來源奇摩新聞)
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10o749hhp/*[url][/url] 更新日期:2011/02/24 13:46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4日電)簡姓女子不滿前夫在離婚前即外遇並產下1女,造成她精神痛苦,提告求償新台幣1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外遇產女未造成簡女精神損害,判簡女敗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於民國96年2月間與簡女結婚。簡女1個月後就萌生離婚念頭,並在10月間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判決指出,簡女不滿前夫在法院判准離婚前,在97年4月間與外遇對象黃姓女子赴日本出遊後,黃女懷孕生下1女,簡女認為造成她精神痛苦,認為前夫與外遇對象妨礙夫妻生活圓滿、安全、幸福的權利,情節重大,因而提起民事訴訟,向丈夫及黃女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簡女向法院主張,自己曾多次遭鄭男家暴。另外,媒體曾刊登2人結婚照及公證書,黃女不可能不知道鄭男未婚。鄭男則向法官坦承,隱瞞已婚身分與黃女赴日同遊,但主張婚姻關係早名存實亡,且與前妻之間,都知道對方有其他交往對象,沒有造成簡女精神損害。

黃女也坦承為鄭男生下1女,但她向法院主張,鄭男曾出示身分證自稱單身,直到黃女懷孕後,鄭男才告知已婚身分。因此黃女沒有故意侵害簡女權利。

法官審理認為,鄭男與簡女2人公證結婚並未辦理登記;且黃女從事專櫃銷售工作,未必有閱報或看電視習慣,採信黃女不知鄭男已婚。

法官也根據簡女傳給前夫的簡訊,發現2人婚後常爭吵,簡女曾在懷孕後拒絕產子,甚至鼓勵鄭男與他人交往,認定雙方婚姻關係早名存實亡,未造成簡女精神痛苦,故判簡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1000224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24 15: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20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