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想法
他離開現場就已經完成犯罪行為
而中止犯前提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仍未完成)
所以應該是
實行完畢而未達於既遂
也就是既了未遂
而他事後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將乙送醫急救
雖然行為人已為防果行為 但第三人的防果行為非行為人努力而促成,
應不屬既了未遂之中止犯
以下參考
空大97-1課程大綱 http://www.ouk.edu.tw/Sysadm/FileDownLoad/Ac...091216111520001.doc 中止犯要件
(一) 需具備未遂犯要件
(二) 中止意思及中止行為
1.中止意思對未了未遂而言,需有放棄犯意之意思;對既了未遂而言,尚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決意。
2.中止行為對未了未遂而言,需行為人放棄犯行之繼續實行;
對既了未遂而言,尚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積極行動,但不以行為人親身為阻止結果發生為必要,
若第三人所參與的防果行為係行為人努力而促成,仍屬積極防果行為。
3.行為人需具實行犯行的可能性或能力,若為失敗未遂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已無法遂行犯罪目的或認為犯罪計畫已無意義),則不屬中止犯。
(三) 己意中止
(四) 中止行為與行為未達成既遂間需具有因果關係
(如果答案是這個,只能說申訴的人真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