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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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十隻名貴種羊,因走失與鄰居乙之二十隻羊混在一起,不能分辨其中為何人所有,試問: 當事人間之權利如何判斷?
這個題目很矛盾?重點在既不能辨視,也就是其價值自然無法彰顯,那怎麼會有名貴與一般之分? 第一,若不能辨視如何定義為名貴羊與一般羊,而既然稱為名貴羊,想必有過羊之處可供鑑價欣賞,尚不致無法辨示吧 第二,若真無法辨視,要如何定義其價值,是把30隻羊當成一般羊的價錢,還是名貴羊的價錢 若全當成一般羊,則甲占有十隻,乙占有二十隻,雖甲乙共有,依819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那只要甲帶走10隻羊,這事情不就解決了,更不可能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因為根本無法辨視,也就不可能去舉證甲的損失 第三,若把題意改為,甲有10支羊走失,和乙的1000支羊混在一起,這種辨視顯有困難的情況下,甲只能與乙共有,而於販賣時若僥倖賣得名貴羊,則既屬甲所有,而為甲得處分收益之部分,相反的,賣出一般羊,則歸乙所有...但事實,有一千支羊一次不會只賣一支吧...就各種狀況視之,甲只能認賠了事...
簡單歸納:用舉證判斷 不能辨視就無法舉證30支羊有10支是自己的 就算可以證明有10支是自己的,但因不能辨視,也就無法舉證自己的羊是名貴羊 既然無法證明自己的羊與眾不同,那就只能當成一般的羊 是故甲乙共有30支羊,甲10支乙20支不分貴賤
[ 此文章被kino在2010-07-28 21:5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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