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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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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高考公共政策讨论
经过与大大的讨论后,觉得公共政策应该是越讨论愈能从中受益(所以您不要只是搭便车喔!
欢迎加入讨论),
行政学早期过于局限自我范围,直到晚期后行为主义出现后才有多元化发展,
公共政策也是近代才出现,公共政策着重在理论与实务的相互佐证,
不如有志考上的战友们可以一起提出目前的时事与课本理论的结合例证,
降样,写答案时才不会落入向丘昌泰老师所说的只准备馒头的材料叫阅卷者自己搅和,

例如:
垃圾桶决策的例证?

早期好像是谈到假释犯门槛经过白晓燕命案后提高了...(更正)
政策窗的例证? 
 
最近呢? 第二代健保现在通过了吗?是以家户为单位缴纳保费?
政策网络的例证?

公共选择理论的例证?
最今看到早期的举例是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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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2 18:4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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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2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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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策网络理论来谈ECFA政策:

中央政府从总统到行政院各级专业官僚,应该算是一个具高度稳定度、具专业性技术且组成成员封闭的「政策社群」。

而以在野党主席所领导的在野阵营,成员也有一定的限制、亦具备一定的政策及政治专业知识,但成员的稳定度却未必如政策社群高,所以应该算是持反对意见的「专家网络」。

另外,受到ECFA政策而权益受影响者,可能有两种正反意见不同的「制造者网络」,其以经济利益为构成网络关系基础,成员亦有一定的流动性,但仍具一定限制性的垂直互赖关系,例如支持ECFA者主

要题以两岸商业利益为主的台商或及相关上下游工商业;而反对者则是可能遭到大陆廉价轻工业商品冲击的国内传统产业上下游业者。

最后,关心ECFA议题是否会影响台湾未来发展及主权自主性至的一般民众,成员众多、关系稳定低、流动性高,亦无法呈现成熟而稳定的网络组织,水平意见表达亦无限制,自然属于「议题网络」一族。

就该议题目前发展的局势及过程而言,考试应该不会只考到这个程度!

按丘昌泰新版课本例题分析,他是以美浓水库没盖成,归功于当地居民与各界成员组成的「议题网络」,因为网络的开放性使参与成员众多,影响力大增,所以反水库诉求自然成功。
如果弄了这么大一套理论,只为了用来可以用「邻避情结」的抗争,就可以解决的政策推动受阻现象,似乎没有必要搞得这么累吧!

而且,ECFA用政策网络理论这么一分析发现,正反意见都有,也几乎遍及各层级,这样的区别是否具有实益?

个人浅见认为,「ECFA议题的经济性与政治性」争议,如何套用政策理论加以解决,应该是比较好的考点。

因为,就ECFA的决策过程言,它是由总统个人及其小型智囊团队所推动,可说是相当符合「新国家论」者所言,强力展现国家自主性的政策,也是马政府以「经济为主轴、尽量避免去考量政治」思考下所制定的政策;就公共政策观点,可说是十足十的「专家政治」,其发展历程几乎很少有民意政治的加入,因此可说是由经济技术官僚所主导的新型两岸政策,无怪乎会引起在野党及民间越来越强大的反对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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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2 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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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不喜欢─再谈政策网络理论的前景

相较于团体论及利害关系人理论,新崛起的「政策网络」理论,还有很多待加强之处。

我所谓的团体论,包括利益团体和统合主义(巨型利益团体),因为其是经由登记为正式组织而成立,所以边界明显,成员属性明确,最重要的是,具有一定的制度规模,适用新制度论对成员的制约,让成员的态度行为有迹可循。难怪人家政治学者爱用这套理论。

而利害关系人理论也有法学界爱用,就是所谓的第三人效力关系,因只要因权利义务受到具体法规范影响,就可论以利害关系人,虽然其本身定义较明确,但受惠于法学理论的引用,使其边界明确度甚至高于团体理论。

唯独政策网络,可能是新进成员的菜鸟吧,还被列入观察名单中;依照丘昌泰新版课本所言,Rhodes用人际关系互动、利益团体与政府的互动、国家机关与公民社会的互动等三层面观察,再依成员关系稳定度、整合度、资源互赖度、水平意见表达受限程度来区分,有这么多种构成条件组合,还是看不出其正式的界定在哪里?

唯一可能的好处在于,这套理论很符合民主精神,原则上,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被纳入各类型的网络中,只要个体够主动积极,无须参与利益团体或牵挂上法律的利害关系,都可以投入政治场域。但就是因为边界不明显,又没有制度规范,使得该理论中的个体行为,很难「有迹可循」,理论的可预测力,自然大幅下滑,那么要成为一套可广泛推演的理论,恐怕还得多多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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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2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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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网络类型整理)
1.统合主义最早发生在奥地利,逐渐被欧洲其他国家所采用,主要是由国家赋予各社会团体特权,得以
   参与政府的决策,且可以使劳资双方的问题获得解决,但是批评者认为,那些被赋予特权的代表
   与政府官员无异,有官僚化的倾向,且强制性的参与不符合结社自由原则,也缺乏国会的监督
2.在英美国家重视多元主义的利益团体力量,由各利益团体向国家争取其利益,但其缺点是弱势者的利益未受重视
 且Rowi 在其"自由主义的末日"一书中也提到,利益团体纷纷向国家争取利益造成大众悲剧资源的浪费
3.因此,晚近的政策网络的发展,一方面可以避免统合主义过于重视国家主导另一方面又强调利益团体的角色
可谓是综合两者的优点,政策网络同事重视正式互动关系和非正式互动关系对政策产出的影响;强调不同领域的政策网络
有其差异性,较能提供可预测性的政策结果.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3 12: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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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问一下,ECFA是属于哪一类型的公共政策?
又公共政策的分类,有何区分实益,经过归类的ECFA,是否具备这样的实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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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是一个很大的policy bundle (政策树丛) 大大小小的条列式的或未知的项目(目前还未定妥) ,很难判断,不像管制美牛进口政策一样,很单纯的就是管制政策,
不过,个人浅见觉得,ECFA主要在降低关税,可以使市场失灵现象减低,应属于一种政府的政策工具,如同Weimer and Vining 所谓的市场失灵时,政府可以采取之对策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5 17:30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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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个人浅见,ECFA应属管制性政策,理由说明如下:
根据T. Lowi对管制性政策所下的定义,指政府机关设立一种特殊的原则或规范,以指导政府机关及标的人口从事某些行动,或处理各种不同利益的政策。

就实务面而言,ECFA属于经贸政策条约,无论其内容如何,一旦条约签成,经立法院通过,其效力等同法律,届时对国内相关产业,无论好坏,都发生拘束力,故应属管制性政策。

众多公共政策,因性质差异大,内容范围广泛,所以需要分类,以便决策者处理政府问题时,得以针对不同性质的政策类型,采取不同的决策
途径。

ECFA既属零和赛局的管制性政策,势必造成一方获利、另一方失去利益,所以尚未执行即已引来巨大抗拒声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5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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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说的好像也有道理!
看着几个政策类型定义,再想一下,觉得应该比较像是「重分配性政策」!

我的推论是,ECFA既然被政府当成是单一政策,就应该加以分类(其实是为了考试)!
而其与对岸谈判的结果,就各项条件对国内产业而言,非输即赢,彼能符合「将某一标的人口的利益或成本转移给另一标的人口享受或负担的政策。」
所以,我必须推翻前面的结论,将ECFA定义为「重分配性政策」。

就像当年加入WTO一样,政府为因应部份遭受WTO冲击的国内产业,主要是农业,予以补助或协助转型,而这类政策则属于「分配性政策」,用以搭配重分配性政策所造成的伤害。如今的ECFA也应该会有专属的「分配性政策」,才能平抚遭受损害的产业,才能使这项政策顺利推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9 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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