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70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搶珠寶店
補習班的模擬考題7

甲進入一間珠寶店.挑選了一枚5客拉鑽石戒指.趁該店員乙轉身接電話之際
甲拿了未付錢的5客拉鑽石戒指轉身奪門而出.
店員乙連忙追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8 00:4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甲現行犯(320I),329推了丙(追捕中)+釋630的強制力=329準到強盜罪+276過失致死=強盜致死加重結果犯328III?
2丙過失致死罪+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阻卻罪責)
丙不成立妨礙自由或強制罪(依法令行為,刑訴88現行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8 08:44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柏檜: 我建議你還是去補習班聽老師的講解比較好~~~強烈建議
1.先不論329與釋630,要論加重結果犯必先論17條,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客觀預見可能性"
  本題中甲將丙推一把,至丙死亡,雖然具備條件因果關係,但是客觀來判斷並非推人一把就會致人死亡,所以重結果不能歸屬於甲
  甲只能依329條,成立強盜罪(刑法可不像國小1+1那麼簡單,而是要依據各案,依照法條來與以審查,避免造成誤判,侵害人權)

2.丙的刑責為何不論,但是防衛過當的效果為何??得減免其刑,試問:防衛過當而阻卻其罪責,那麼罪名就不成立~~既然不成立,如何減免其刑呢??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1 17:4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又回來了,
歡迎.
.........
你函授課程聽完了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00:25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柏檜:
已經準備的差不多了,如有任何問題也盡量發問~~不過真的建議你聽看看刑法老師的講解(自己獨自獨刑法會有一堆錯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12:4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2-11 17:4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回應柏檜: 我建議你還是去補習班聽老師的講解比較好~~~強烈建議
1.先不論329與釋630,要論加重結果犯必先論17條,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客觀預見可能性"
  本題中甲將丙推一把,至丙死亡,雖然具備條件因果關係,但是客觀來判斷並非推人一把就會致人死亡,所以重結果不能歸屬於甲
  甲只能依329條,成立強盜罪(刑法可不像國小1+1那麼簡單,而是要依據各案,依照法條來與以審查,避免造成誤判,侵害人權)

??


嗯!那丙就是該死了,
還是應該歸責於玻璃門的店家??
還是有外力超越甲推丙的因果呢??

請幫晚輩解惑,丙到底為何而死,誰該負責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2 13:41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2-08 08:4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甲現行犯(320I),329推了丙(追捕中)+釋630的強制力=329準到強盜罪+276過失致死=強盜致死加重結果犯328III?
2丙過失致死罪+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阻卻罪責)
丙不成立妨礙自由或強制罪(依法令行為,刑訴88現行犯)

再補充
柏大所言276,非加重結果犯,,過失犯怎呢成立加重結果犯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2 13:4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2-12 13: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補充
柏大所言276,非加重結果犯,,過失犯怎呢成立加重結果犯呢?表情


他是說由竊盜變強盜(通過準罪後329).再由強盜論因強盜致人於死(加重結果犯)

另為開窗:釋字630所云之下,從何判斷致人難以抗拒應該比較重要!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14:18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2-12 14:1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他是說由竊盜變強盜(通過準罪後329).再由強盜論因強盜致人於死(加重結果犯)

另為開窗:釋字630所云之下,從何判斷致人難以抗拒應該比較重要!
 您說的沒錯!
但我想說的是造成死亡的行為僅是過失嗎??還是有故意的前行為呢??
如果死亡的結果非強盜行為所致,則應是數罪併罰,
如果丙的死亡無法歸責於甲,那甲為何會成立329呢?
依釋字630,推人一把並非謂難以抗拒,所以甲應不為329.可能僅成立304+320
而丙的死亡也無法去歸責於甲,如此解釋不是很不合邏輯呢?

所以個人認為
甲傷害致死罪該當,並因329,而成立強盜致死罪


當然以上沒有依據,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2 18:28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寫的答案是這樣
1.甲該當什麼罪?
328(因為329準罪所以328本罪)+276 數罪併罰
2.丙該當什麼罪?
該當276
阻卻違法事由因正當防衛上的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是不是答案錯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3 00:1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0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