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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w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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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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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肯定说、否定说,请自行在下列网址下载阅览: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ct/scv006.pdf

http://0rz.t...CgO


[ 此文章被chiwun在2009-12-28 18:4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8 18:12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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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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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题最好是向考选部申请「疑义」,好让大家都有分数吗!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09-12-28 21:01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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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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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遗嘱认领的否定说,是为子女权利保护,不必有遗嘱之要式限制.即前开题目的分开看:遗嘱是遗嘱;认领是认领(意思表示说或观念通知说).因为日本的得以遗嘱认领,而有受限遗嘱有效成立才能有认领效力的肯定说,其要式性,不如未有要式性的否定说来得保护子女权利.
唯肯否说,则遗嘱上有写认领时则,
A肯定说:两个同命运
B否定说:遗嘱不成立,无效,但认领不受影响(独立判断其是否成立)
.........
这种选择题,要不要送分?
理由:法无明文,学说有争议,答案轩辕南北.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8 21:17 |
准国考生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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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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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7 鲜花 x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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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有人能去申诉一下~"~

我看到这题时,有点错愕^^"

不过我再三思考下,选了「可以」!^^""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12-28 22:37 |
tom938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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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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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就是喜欢出争议题

年年都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09-12-28 22:50 |
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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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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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5 鲜花 x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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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用经过见证吗.... 表情 本来只有选可以......想说没那简单又改答案..........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15:33 |
准国考生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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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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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是选说需要「公证」~后来又想想说不定没那么困难

所以又改可以!

正好相反^^"

感觉很像陷阱题,出这题得老师真是机车的可以= ="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12-29 19:25 |
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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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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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hiwun 于 2009-12-28 16: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我找到的资料,「可以」是学者的通说。
(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九期,页79)、(月旦法学杂志第28 期,第11 页)林秀雄教授。
根据「户籍法46条」在96年12月14日之前的规定是「认领登记,以认领人为申请人;依遗嘱为认领者,以遗嘱执行人为申请人。」
但这一条已经修正两次了,这条规定在法条中也找不到,所以目前是于法无据。
但可以参考成大法研所叶婉玉的硕士论文,采取的是否定说,原因是因为法未有明文规定。

唉~这一题真的是在乱搞,应该出在申论题的地方,结果出在选择题
结果是「可以」的答案你可以找的到,「不可以」也行。

“于法无据”?从表面上来看,的确是“法未有明文规定”。
没错,旧户籍法第46条是经过了二次修正。在民国86年修正时,因「民法并无遗嘱认领之规定」,经立法院予以删除;又因事关「被认领人」之权益,故增列了“被认领人”,亦可以为申请人,条文改为户籍法第32条。后于民国97年修正户籍法时,再变更为现在的第30条。妙的是,民国86年修正户籍法的第44条〈注:现行为第45条〉,增列了新规定:有些个户籍登记事项〈注:包括认领在内〉,没有适格申请人之际〈含申请人怠忽、申请人挂了等〉,「得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啥是『利害关系人』?当然视个案而定。
说实在,“遗嘱认领”是否存在,这是一个“模糊地带”;数十年来,在户政法令领域之内,形形色色的解释,偏偏就是看不见:“遗嘱认领”这方面的相关的函释,因为没有基层户政机关请示!但没有人敢断言:从未有啥“遗嘱认领”那种案件产生。否则,旧户籍法为什么会有前述的规定?那将来会不会有这一种案件产生?同样也无人知晓。
或许,啥时候,实务上会冒出这一个有关“遗嘱认领”这样子的案件,也说不定。表情


[ 此文章被shyulih在2009-12-30 12:1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05:31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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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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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实益.
如父母均死了,散了,找不到了.但有人(人球小孩)还是没有身分(户籍),不入籍,给不了身分,不能上学.以上胡说. 表情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07:56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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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义,可否用(遗嘱)来认领?
1在遣嘱中有认领表示
2以遗嘱方式来认领
若2,则肯否说
若1则遗嘱和认领各自判断效力(国内学者多采此说),选A,可以.
.........
考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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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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