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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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题可知: 1,人死了. 2,有发生亲密行为中,人出现...危急. 3,女生在场,被告知求救.而事后判断及时救有效. 故依刑法第15条及第271条并查明有第12条,第13条(故意)第14条(过失)可能, 一,因为相约互为行为(虽仅初次谋面),亦有保证人义务(同意或承诺相互安全之默示) 也在现场,女生有保证人地位,有能力救助的.但因思及面子,而以男死为不惜,无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非紧急或正当防卫) 但因为不为救助,而男死亡...,有因果关系,且可归责(已生风险,却不降低),,故犯271第1项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二,依题示,或有遗弃罪故意,有保证人义务且居该地位,却不为救助行为,任其死亡.恐成立293或294遗弃致死罪.
初次使用有误,重贴在此.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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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5 1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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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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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垃圾网站广告行为是否为危险前行为? 采因果说,条件理论,事后来检视,垃圾网站广告(进行中或刚完事,尚未离去前)发生危险很难想像其不存在.若以相当因果来说,一切客观标准(男有心脏病),女虽不知,还是有因果关系. 所以,是危险前行为. 就危险共同体来说,两人共处一室,发生垃圾网站广告,是算临时游戏或如登山团体?或如酒店老板让酒客醉酒不阻止其开车?这一部分是学说的争论.管见以为,两人相约同处一室,至少在同处时间内有默示的互为安全保证.所以也成立. 至于危险共同体和危险前行为是否发生竞合?举另一例:小孩玩火,对家长来说,可能同是都有监督型及保全型. 以上,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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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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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19 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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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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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想了一下,如以搭公车为例,以及搭友人车为例,其差别在那? 前者,并没有相互约定,后者则约定共载.这个差别,如果可以推论出后者有较前者的危险共同体?则后者有共车约定(保证人义务),且在现场能够救而不救则成立不作为杀人. 前者,因为没有事实上承诺,所以没有保证人义务,在不在现场,能不能求助,则不能苛求. 因此,轰趴,要看情形了: 相约而来的两人,有如共载. 以及不相识间接相约而来的人之间,有如共搭公车. ,所以并非同处一室,即有保证人义务,而是相约而果同处一室,在这个相约的承诺之默示.谁会说相约而来果来,却生死不管?此有违常情. 因此,接下来要论的是女生,有无以名誉法益而不救生命法益的阻却违法事由?(紧急避难或正当防卫?..)
另外,2楼所写,有架构,答题应有高分.只是涵射上,见解不同.如果选择题,则有罪无罪,得分或0分.申论题,应不至于此.以上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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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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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9 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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