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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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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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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大家练习看看(刑法)
甲男乙女在网路上认识,相约在旅馆一夜情。乙本有心脏病,由于过度兴奋,不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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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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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10-15 02:31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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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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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乃在讨论甲对乙是否具备杀人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
(一)不作为犯:
  1.法条依据:
    刑法第15条:「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发生之义务。」
  2.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1)不作为:不为法律规范期待保证人所应为之行为,或不着手从事被期待之特定行为。
    (2)结果:必须有结果发生。
    (3)因果关系:行为和结果必须有准因果关系。
    (4)防果可能性:客观上有防止结果之可能性。
    (5)保证人地位:依学说与实务见解,保证人地位来源主要有:A.依法令、B.自愿承担保护义务、C.密切生活关系、D.危险前行为、E.危险共同体、F.危险源的监督义务。
(二)依题意,若甲有将乙送医急救,乙则不会死亡,故乙的死亡结果跟甲的不救助具因果关系无疑。惟疑虑在于甲对乙是否具备密切生活关系之保证人地位:
  1.所谓「密切生活关系」,是指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者同居等生活上互相照顾的关系。
    2.甲跟乙只是网路上认识,相约旅馆垃圾网站广告,据此,难谓两人有密切的生活关系。
(三)由于甲对乙不具备保证人地位,即甲没有救助乙之义务,故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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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15 13:21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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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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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共同体? 危险前行为? 这两个保证人地位大家可以试着讨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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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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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10-15 14:51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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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题可知:
1,人死了.
2,有发生亲密行为中,人出现...危急.
3,女生在场,被告知求救.而事后判断及时救有效.
故依刑法第15条及第271条并查明有第12条,第13条(故意)第14条(过失)可能,
一,因为相约互为行为(虽仅初次谋面),亦有保证人义务(同意或承诺相互安全之默示)
    也在现场,女生有保证人地位,有能力救助的.但因思及面子,而以男死为不惜,无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非紧急或正当防卫)
    但因为不为救助,而男死亡...,有因果关系,且可归责(已生风险,却不降低),,故犯271第1项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二,依题示,或有遗弃罪故意,有保证人义务且居该地位,却不为救助行为,任其死亡.恐成立293或294遗弃致死罪.

 初次使用有误,重贴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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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5 15:37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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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旨:
危险前行为:垃圾网站广告行为
危险共同体:相约垃圾网站广告,果同处一室,互为安全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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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5 15:43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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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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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乙是炒饭中或炒饭后发生的吗?表情
如果是的话.甲可能会因危险前行为而因此负责,毕竟都是甲惹的祸
但甲可能是遗弃致死罪不作为犯
 
如果不是,我会比较赞同冰咖啡大大所述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15 17:49 |
≡樱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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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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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什么垃圾网站广告行为是危险前行为 表情
危险前行为是监督者保证,
危险共同体是保护者保证,
小的浅见以为,两者应不至于同时出现@@"
依题意所示,我比较赞同冰咖啡大所述,应不至于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如果不具保证人地位,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刑法无法追究。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19 01:05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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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垃圾网站广告行为是否为危险前行为?
采因果说,条件理论,事后来检视,垃圾网站广告(进行中或刚完事,尚未离去前)发生危险很难想像其不存在.若以相当因果来说,一切客观标准(男有心脏病),女虽不知,还是有因果关系.
所以,是危险前行为.
就危险共同体来说,两人共处一室,发生垃圾网站广告,是算临时游戏或如登山团体?或如酒店老板让酒客醉酒不阻止其开车?这一部分是学说的争论.管见以为,两人相约同处一室,至少在同处时间内有默示的互为安全保证.所以也成立.
至于危险共同体和危险前行为是否发生竞合?举另一例:小孩玩火,对家长来说,可能同是都有监督型及保全型.
以上,请大家指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19 07:44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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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人相约同处一室,至少在同处时间内有默示的互为安全保证』成立危险共同体的话,
我们想像一下,如果垃圾网站广告的地点有多数人时(例如轰趴),是不是全部的人都应该成立不作为犯?
因为在同处时间内应该也会有默示为互为安全保证。
又,因为同处一室,即有默示的互为安全保证。那保证地位应至何时结束呢?或者应如何结束呢?
我也赞同冰咖啡大的说法。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10-19 10:15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9 08:54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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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想了一下,如以搭公车为例,以及搭友人车为例,其差别在那?
前者,并没有相互约定,后者则约定共载.这个差别,如果可以推论出后者有较前者的危险共同体?则后者有共车约定(保证人义务),且在现场能够救而不救则成立不作为杀人.
前者,因为没有事实上承诺,所以没有保证人义务,在不在现场,能不能求助,则不能苛求.
因此,轰趴,要看情形了:
相约而来的两人,有如共载.
以及不相识间接相约而来的人之间,有如共搭公车.
,所以并非同处一室,即有保证人义务,而是相约而果同处一室,在这个相约的承诺之默示.谁会说相约而来果来,却生死不管?此有违常情.
因此,接下来要论的是女生,有无以名誉法益而不救生命法益的阻却违法事由?(紧急避难或正当防卫?..)

另外,2楼所写,有架构,答题应有高分.只是涵射上,见解不同.如果选择题,则有罪无罪,得分或0分.申论题,应不至于此.以上请指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9 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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