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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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可知: 1,人死了. 2,有發生親密行為中,人出現...危急. 3,女生在場,被告知求救.而事後判斷及時救有效. 故依刑法第15條及第271條並查明有第12條,第13條(故意)第14條(過失)可能, 一,因為相約互為行為(雖僅初次謀面),亦有保證人義務(同意或承諾相互安全之默示) 也在現場,女生有保證人地位,有能力救助的.但因思及面子,而以男死為不惜,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非緊急或正當防衛) 但因為不為救助,而男死亡...,有因果關係,且可歸責(已生風險,卻不降低),,故犯271第1項之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二,依題示,或有遺棄罪故意,有保證人義務且居該地位,卻不為救助行為,任其死亡.恐成立293或294遺棄致死罪.
初次使用有誤,重貼在此.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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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5 1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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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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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垃圾網站廣告行為是否為危險前行為? 採因果說,條件理論,事後來檢視,垃圾網站廣告(進行中或剛完事,尚未離去前)發生危險很難想像其不存在.若以相當因果來說,一切客觀標準(男有心臟病),女雖不知,還是有因果關係. 所以,是危險前行為. 就危險共同體來說,兩人共處一室,發生垃圾網站廣告,是算臨時遊戲或如登山團體?或如酒店老闆讓酒客醉酒不阻止其開車?這一部分是學說的爭論.管見以為,兩人相約同處一室,至少在同處時間內有默示的互為安全保證.所以也成立. 至於危險共同體和危險前行為是否發生競合?舉另一例:小孩玩火,對家長來說,可能同是都有監督型及保全型. 以上,請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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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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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10-19 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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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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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問題,想了一下,如以搭公車為例,以及搭友人車為例,其差別在那? 前者,並沒有相互約定,後者則約定共載.這個差別,如果可以推論出後者有較前者的危險共同體?則後者有共車約定(保證人義務),且在現場能夠救而不救則成立不作為殺人. 前者,因為沒有事實上承諾,所以沒有保證人義務,在不在現場,能不能求助,則不能苛求. 因此,轟趴,要看情形了: 相約而來的兩人,有如共載. 以及不相識間接相約而來的人之間,有如共搭公車. ,所以並非同處一室,即有保證人義務,而是相約而果同處一室,在這個相約的承諾之默示.誰會說相約而來果來,卻生死不管?此有違常情. 因此,接下來要論的是女生,有無以名譽法益而不救生命法益的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
另外,2樓所寫,有架構,答題應有高分.只是涵射上,見解不同.如果選擇題,則有罪無罪,得分或0分.申論題,應不至於此.以上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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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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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9 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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