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的粉不錯 但時間有限 手粉痛 我會喜歡精簡一點
然後 我覺得要討論一下 是否發生因果中斷的問題 就大大解題更改如下
一 甲的行為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然有爭議者應為該燃放鞭炮行為與最後死亡結果有無因果關係。
學說上判斷因果關係有無之標準,包含 1.條件理論:(行為對結果有必然影響性,非行為則無結果) 2.相當因果關係理論(需依係指依經驗法則,再為為客觀之觀察,在通常情形下是否,相同之條件,均可發生相同之結果者)。 3. 客觀歸責理論(則以行為人製造了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結果亦發生且需具有可歸責。假若該結果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則該行為具有可歸責性。 )
二 試將案例事實判斷如下:
甲拋擲鞭炮之行為,是在丙之死亡結果所既存的事實得乙因驚嚇致駕車失控,因此具有條件因果此亦為依一般經驗法則會發生結果,亦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於丙的行為依一般有理性之人應可知道於動力車輛行駛間燃放鞭炮可能發生危險,故行為人之行為製造了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可歸責。((其實覺得是否即可歸責有問題,但想不出問題在哪?先亂寫))
依客觀歸責理論亦具有因果關係。
(三)綜上所述,甲之拋擲鞭炮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之間均具有因果關係,甲可能觸犯「過失致死罪」。
ps 寫到這裡 我覺得之前想要討論的 是否發生因果中斷的問題 似乎打偏了 ,因為因果中斷因該有超越因果關係行為介入,乙駕駛行為是受甲的影響,而不是在事實歷程中獨立的發生的單一事件,應該不用討論。
順問一下 「結果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是何意 有沒人知道呢?這個要件是為了要排除因果關係發生中斷的情形嗎?還是有其他意義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