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的粉不错 但时间有限 手粉痛 我会喜欢精简一点
然后 我觉得要讨论一下 是否发生因果中断的问题 就大大解题更改如下
一 甲的行为可能成立过失致死,然有争议者应为该燃放鞭炮行为与最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学说上判断因果关系有无之标准,包含 1.条件理论:(行为对结果有必然影响性,非行为则无结果) 2.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需依系指依经验法则,再为为客观之观察,在通常情形下是否,相同之条件,均可发生相同之结果者)。 3. 客观归责理论(则以行为人制造了一个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且结果亦发生且需具有可归责。假若该结果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则该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
二 试将案例事实判断如下:
甲抛掷鞭炮之行为,是在丙之死亡结果所既存的事实得乙因惊吓致驾车失控,因此具有条件因果此亦为依一般经验法则会发生结果,亦有相当因果关系,至于丙的行为依一般有理性之人应可知道于动力车辆行驶间燃放鞭炮可能发生危险,故行为人之行为制造了一个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且可归责。((其实觉得是否即可归责有问题,但想不出问题在哪?先乱写))
依客观归责理论亦具有因果关系。
(三)综上所述,甲之抛掷鞭炮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甲可能触犯「过失致死罪」。
ps 写到这里 我觉得之前想要讨论的 是否发生因果中断的问题 似乎打偏了 ,因为因果中断因该有超越因果关系行为介入,乙驾驶行为是受甲的影响,而不是在事实历程中独立的发生的单一事件,应该不用讨论。
顺问一下 「结果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 是何意 有没人知道呢?这个要件是为了要排除因果关系发生中断的情形吗?还是有其他意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