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5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3
[讨论] 法律的潜移默化
刚刚吃晚饭,全家一起看着中视新闻,里面有则关于今年春呐的报导。
镜头移到屏东某一警分局员警,他正示范着查缉毒品用的针孔摄影机藏在哪。
妹妹看了新闻便发抒说,为什么要把查缉的方法报导出来,这样不就大家都知道了。

如果是两个月前的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5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0 20:50 |
hinetr51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大家都有这一层的体认.相信,这也就是您所谓的潜移默化的结果.人人都守法.世界就大同
人人不守法,世界就大乱....一字之差.世界大不同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9-03-30 21:25 |
Vorsatz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鲜花 x1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同意刑法之目的是预防而不是处罚
楼主我借你的题目继续发挥往下申论。

依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规定:

Ⅰ.侦查,不公开之。
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但有事实足认其
在场有妨害国家机密或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或妨害
他人名誉之虞,或其行为不当足以影响侦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Ⅲ.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
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
不得公开揭露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
侦查中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将讯问之日、时及处所通知辩护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本于刑事诉讼法基于保全证据、保全被告,上述案例之员警似乎已涉嫌违反侦查不公开之原理原则。
然若新闻媒体基于公共利益理由,凡司法审判之案件均主张公开主义而报导,
极有可能因评论人的法律专业不足,不当评论引致人民对司法的不信赖,
因此对审判独立、法治国原则无疑造成一种冲突。

公务员因对国家负有忠实义务且比一般人具有与国家之间的纯正身份关系,
更应保持品位,凡事皆须依法行政,并受法律保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之拘束。
对于人民有利、不利之事项,均须一律注意。

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尤其是具有比一般人更有特殊身份、特殊职务之人,

其所赋予的责任犹比一般人重。
若以国家来说,这群人就是是公务员,若以本论坛来说就是版主
做错事情不可耻,但应该勇于负责、勇于认错,不论你的支持者、朋友有多少,
都不会影响发现实体、法治国的精神。

PS.要屁这些还不简单,只是想静静潜水罢了。表情

注意看反红跟划底线的字,那才是我想表达的,其他都是屁话。


[ 此文章被Vorsatz在2009-03-31 15:5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31 14:48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所言甚是。就如同郭冠英事件,当他尚具有中华民国公务员身分时,他的言论理应受到限制;而如今他已被免职,他要发表如何惊人言论,我们则一概尊重宪法赋予他,中华民国公民该有的权利。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1 15:48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呀
难道我国的公务员都没有个人人格吗?
现在不是戒严时期吧 表情


In or Out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31 17:13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务员服务法
第1条
公务员应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
第2条
长官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属官有服从之义务。但属官对于长官所发命令,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
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4条第1项
各机关任用公务人员,应注意其品德及对国家之忠诚,其学识、才能、经验及体格,应与拟任职务之种类职责相当。如系主管职务,并应注意其领导能力。

身为一国之公务员,理应效忠国家,对国家忠诚,不容任意污辱自己的国家。而对长官在国家政策上有所疑问,应循正式管道而为陈述。不应当在网路上大放厥词,不认同这块土地而污辱自己国家,更甚而去挑起种族、族群问题。
身为一国之公务员,虽系一民主开放国家,但还是不应容许这般作为。甚至,还是个代表我国家形象的高阶驻外人员。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1 18: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3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