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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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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722條
第 722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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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5 22:58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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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不知情,係認合法
惡意:知情,明知不法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25 23:5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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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5 23:46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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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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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25 22:58 發表的 民法722條: 到引言文
第 722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
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表情
補充一下:
第七百二十二條(修正)
修正前條文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其立法理由為:
  原條文對於發行人以持有人取得證券如出於惡意,得否以對持有人前手間之事由而為抗辯,並未規定,適用上不無疑義。為保護發行人,爰參考票據法第十三條但書,增列但書規定。
票據法第十三條(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裁判實務:93年簡上字第447號判決。(摘要)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自認其簽發系爭支票係代上林營造支付貨款,足見其與被上訴人間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不得以被上訴人與上林營造間之抗辯事由對抗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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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l補充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6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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