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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br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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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許杉行政法之疑問
許杉 老師行政法中有一段(P18)覺得有些疑問
「私經濟行政不論形態為何,皆應完全直接受基本權利之羈束,但應針對不同的私經濟行政行為,設定不同的審查標準。
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應同公權力行政般受嚴格限制。
私法形式之干涉行政或計劃行政:可採較寬鬆的羈束標準。」
給付行政不是應該較寬鬆、干涉行政不是才應該受嚴格限制嗎?請教大家有什麼看法,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24 12:37 |
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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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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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中偷閒打的,先回答上半段好了!
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應同公權力行政般受嚴格限制。

現代國家的社會任務其實就是利益創造與分配的問題,更是容易引起各種不同個人利益與團體利益的衝突,議會即是解決、調和各種利益衝突之場所,因此給付行政移轉給行政權,須由議會自行立法確定各項給付之原則或範圍。

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更容易有利益輸送、政府與民間私人或團體私相授受之運作空間,具有特殊強勢地位之人民,則可能迫使或利誘行政機關,給予其違法或不當之利益(陳敏,行政法總論,台北:自印,1999 年12 月,頁588。),為避免「公法關係遁入私法範圍」(吳庚),逃避立法監督與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應該如同公權力行政般受嚴格限制。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4 14:59 |
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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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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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的干涉行政,指行政主體為維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及排除對社會或個人之侵害,所採取之各種強制性措施。如徵集兵役、停車臨檢等。由於它會侵害相對人的權利,故干涉行政要受較嚴格的依法行政原則的約束。

公法上的計畫行政,目的在積極促成國民實現其基本權之有利空間,而以作成計畫的方式來達成施政的目的。由於現代社會漸趨複雜,僅靠國家事後之干預,似嫌不足。而立法遠遠趕不及社會的快速變遷,因此另闢計畫行政(計畫政治)以為輔助。

所謂私經濟行政,乃行政主體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的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如購買文具、出租國宅等。

私經濟行政下,不論係屬附負擔之干涉行政行為,或為達成行政上之預定目標,於兼顧各種利益之調和,斟酌一切相關情況下,將各種手段及資源作合理運作之計畫行政。是完全「受拘束於雙方意思的合致」,並約定事項即使法無明文,亦不當然失效,甚而在違法時,依循該法律的宗旨,只是被追究一定的行政責任而已。

故此等行政既係經雙方合意訂定契約,屬「私法自治原則」之範疇,縱使行政機關可能利用其具有公權力之優越地位,以契約為名,擴張權限,迫使人民承擔義務或接受不利條件,但這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歡喜做、甘願受」,法律上已適用民法或民事訴訟法,在本質上,仍服膺於法治主義,但宜尊重私法自治,故可採較寬鬆的羈束標準。 表情


[ 此文章被cyprus在2009-02-24 16:37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4 16:02 |
hrbr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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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us 謝謝你,回答的好詳細喔
所以,這兩者之間的判斷依是否公法、私法:
公法上的干涉行政要受較嚴格的依法行政原則的約束。
私法形式之干涉行政或計劃行政:可採較寬鬆的羈束標準。
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應同公權力行政般受嚴格限制
公法上的給付行政則可採較寬鬆的羈束標準
是這樣嗎?謝謝


[ 此文章被hrbrobin在2009-02-25 08:5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24 16:31 |
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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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版上如果有其他先進,能否也進來留言研究一下啊,大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5 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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