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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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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成年人监护与民法第187条规定之适用
民法第18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所为侵权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或是全部责任。
民法第15条规定:禁治产人(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民法第1113条第一项准用第1098条规定:监护人为禁治产人(受监护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
依前述规定,禁治产人(受监护宣告之人)所为之侵权行为,其监护人亦应负连带责任或是全部责任。
这样的结论对吗?有谁可以给我其他提示?
感激不尽!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2 11:05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8 16:14 |
cj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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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以行为时之识别能力为判断依据

乃15条总则之特别规定

而1113只论述监护人之资格而已及相关要件之准用

以上回答


多话要有益,少话要有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8 16:34 |
kb1979110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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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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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产人(受监护宣告之人)所为之侵权行为,其监护人亦应负连带责任或是全部责任。
这句话,是对的呀
有什么问题吗?
请针对问题提问,ok!!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8 23:1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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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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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解释的结果应该OK没问题
但问题的解决,不应该只用文义解释的,还要综合其他的解释,例如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等......
就目的解释而言,民法制定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监护内容有课予监护人对于受监护宣告者侵权行为的防制义务吗?
新修正之民法已把原来的第1112条第二项(关人条款)删除了,监护人对于受监护宣告者侵权行为的防制义务有能力去承担吗?
新法第1098条第一项,多了「于监护权限内」,为受监护人之法定代理人。比较精神卫生法(另有保护人之制度)之规定,监护人对于受监护宣告者有侵权行为之防制义务吗? 
如果有前述问题的相关资料,请告诉我,谢谢!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2 11:01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9 12:45 |
cj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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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那你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侵权行为

或监护人资格问题

或新修法理由

OR

其他

.................


多话要有益,少话要有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9 17:33 |
cj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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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

你是在问题还是

设点给人跳

你甭问了?

那回答你的人大概也不用答了

摆明了回答也没用


多话要有益,少话要有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9 1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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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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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说者无心,听者有意! 表情
可能问题表达的不够清楚,换个方式问好了......
例:
胖虎为股票玩家,曾因投资股票获利数十亿。近日受全球股灾影响,身价暴跌,意志消沈,精神委靡,终受禁治产(监护)之宣告,其监护人为小夫。某日胖虎突然殴伤大雄,须支付医疗费用二百万元。大雄乃依民法第184条,第1113条第一项准用第1098条规定及第187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小夫连带损害赔偿200万元,如果你是小夫(或是小夫的诉讼代理人), 你可能为如何之主张或抗辩?其理由为何?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2 10:56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2 10:49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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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觉得该法院真是莫名奇妙
依新法第1112条之规定,监护人BALABALA,应尊重受监护人之意思,并考量其生活状况
又依新法第1111条之规定,监护人的身分已经放的很宽了
连社福团体都可以为监护人,
很难看出监护人有负连带赔偿之责任及义务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2 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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