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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1-28 16:1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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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侵權行為,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責任或是全部責任。 民法第15條規定: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113條第一項準用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為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 依前述規定,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侵權行為,其監護人亦應負連帶責任或是全部責任。 這樣的結論對嗎?有誰可以給我其他提示? 感激不盡! 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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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2009-01-28 23:1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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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侵權行為,其監護人亦應負連帶責任或是全部責任。
這句話,是對的呀 有什麼問題嗎? 請針對問題提問,ok!!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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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1-29 12:4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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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解釋的結果應該OK沒問題
但問題的解決,不應該只用文義解釋的,還要綜合其他的解釋,例如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等...... 就目的解釋而言,民法制定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目的到底是什麼?監護內容有課予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者侵權行為的防制義務嗎? 新修正之民法已把原來的第1112條第二項(關人條款)刪除了,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者侵權行為的防制義務有能力去承擔嗎? 新法第1098條第一項,多了「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比較精神衛生法(另有保護人之制度)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者有侵權行為之防制義務嗎? 如果有前述問題的相關資料,請告訴我,謝謝!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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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3-12 10:49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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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說者無心,聽者有意!
可能問題表達的不夠清楚,換個方式問好了...... 例: 胖虎為股票玩家,曾因投資股票獲利數十億。近日受全球股災影響,身價暴跌,意志消沈,精神委靡,終受禁治產(監護)之宣告,其監護人為小夫。某日胖虎突然毆傷大雄,須支付醫療費用二百萬元。大雄乃依民法第184條,第1113條第一項準用第1098條規定及第187條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小夫連帶損害賠償200萬元,如果你是小夫(或是小夫的訴訟代理人), 你可能為如何之主張或抗辯?其理由為何?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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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0818
2009-03-12 11:09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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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覺得該法院真是莫名奇妙
依新法第1112條之規定,監護人BALABALA,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生活狀況 又依新法第1111條之規定,監護人的身分已經放的很寬了 連社福團體都可以為監護人, 很難看出監護人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及義務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