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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彰化地院之公告.....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诉字第2663号妨害性自主案判决说明:
针对自由时报97年4月25日标题「偷摸女生下体2秒非强制猥亵,法院不受理」等平面媒体及TVBS等电子媒体错误报导「偷摸下体无罪」之回应说明:
本案合议庭认为被告系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强制触摸」罪,非检察官起诉之刑法第224条之「强制猥亵」罪。而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强制触摸罪,依同条第2项规定系告诉乃论,因告诉人已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依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经撤回者,应谕知不受理判决」之规定(不告不理),乃为不受理之判决。
部分电子媒体错误报导本案「无罪」并与「袭胸案」连结,有误导观众,造成对本院负面印象。特予澄清。
合议庭就「强制触摸」罪及「强制猥亵」罪之构成要件之不同(区别),以及本件被告行为何以认为系触犯「强制触摸」罪而非「强制猥亵」罪,已在判决理由栏四之(三)、(四)论述说明,至为详尽。
【主要认为: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强制触摸」罪与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之加害人虽均违反被害人之意愿,惟后者之行为人,应有与刑法第224条例示之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相当之其他强制方法,足以压制被害人性自主决定权,始足当之,而非祇要加害人以任何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者,均构成该罪;否则实无于强制猥亵罪外,另制定强制触摸罪以加强保护被害人权益之必要。是以,苟加害人触摸被害人身体隐私处时,未施以强制力,时间极为短促,于被害人显现其不从之意愿前,行为业已终了者,自应论以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强制触摸罪,而非刑法第224条之强制猥亵罪。
本件被害人即告诉人A女于警询中所述,其于上厕所褪下裤子蹲下时,被告即自通气孔伸手触摸其下体,伊就穿上裤子冲出,抓住被告报警。参以该女厕隔间下方通气孔约仅10公分高,被告由紧邻之女厕隔间向另一隔间之告诉人伸手,因空间所限,客观上亦仅容触摸之举动,无从另施以强制力,如告诉人发觉遭触摸时,立即起身回避,被告实无从再予以触摸,或施以强制力,是被告辩称历时仅1、2秒就收手,告诉人亦马上惊叫、起立一节,应非虚妄;被告复辩称告诉人于触摸过程中并无伸手拨开或其他抗拒之举动,亦未与告诉人前开证述矛盾。且检察官亦未举出强制方法之行为态样及强制程度。是以被告所为,既未对告诉人施以与「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强制程度相当之「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应系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罪。】
本件判决系由三位法官组成之合议庭审理,其中两位且为女性法官。法官基于独立审判之精神,本于其调查证据、法律的诠释及确信之见解,所为本件事实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而作成判断。此为独立审判之可贵,应予尊重。
虽然本件被告行为,究为触犯「强制触摸」抑「强制猥亵」罪,院、检看法不同。但检察官已提起上诉,本件起诉罪名并可上诉至第三审,可由上级法院作最后之判断。







  各位大哥大姊们.....
  本文是转载于彰化地院...
  不知各位大大有何感想....
    强制之定义在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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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06 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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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一词为犯罪手段之法律概念,简单可以分成学理与实务之见解:
一、实务之见解,部分诚如彰化地院所指摘之判决。
二、惟学理对此见解不甚同意,其理由如下:
    1.依据刑法第221之「强制」一词之用语,依解释论来说,凡只要「违反被害人之意愿」所为同法
      第十条第五项「性交」之行为,即属该当。
    2.据此推断,刑法第224条之「强制」一词之用语,也应依同一法理见解,是故本件判决所述之犯罪
      事实,确实为构成强制猥亵之该当。
    3.惟性骚扰防制法立法之后,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以及罪刑法定主义始然,该行为因法律定有
      明文,故优先成立性骚扰防制法第25条第1项之罪,乃立法使然。
三、简而言之,实务见解对于「违反其意愿」之解释论立场,多半采取被害人欲明确表明反对之意,而犯
    罪者仍继续为猥亵之行为时,方足以当之。反之,若被害人表明拒绝之后,犯罪者即停止该等行为,
    就只能该当性骚扰防制法第25条之强制触摸罪。
四、据此实务意见,学理认为从犯罪论的立场而言,彰化地院判决内之犯罪事实指摘,已构成刑法第224条
    之强制猥亵罪无虞,至于科行范围仅需法院依法审酌即可,立法者实无需另订立性骚扰防制法第25条
    第1项之必要。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8-05-06 23: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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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06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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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5-17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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