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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憲法由人民直接或間接所制定者.謂之 民定憲法~意義:由人民直接或人民代表制定的憲法。
2.凡憲法之效力高於一般普通法律.制定及修改亦較繁雜者稱為 剛性憲法~意義:凡修改憲法的機關及程序與普通法律不同且較困難者 採用國家:中華民國、美國、日本
柔性憲法~意義:凡修改憲法的機關及程序與普通法律相同者。 採用國家:英國 (2) 3. 我國憲法之性質.下列何者為非? 1成文憲法 2 欽定憲法 3 五權憲法 4 剛性憲法
(3) 4.憲法序言中.制定憲法的依據為何? 1三民主義 2 五權憲法 3 孫中山遺教 4 全能區分
(1) 5. 中華民國憲法序言中.指明國民大會制憲之權力.乃淵源於何者? 1 全國國民 2 總統 3 立法院
6. 最符合孫中山思想的憲法是? 1中華民國約法 2 中華民國憲法 3 五五憲草(現行憲法前身) (一)經過:立法院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一決原則25項,民國25年5月5日由「國民政府」公佈, 世稱五五憲草。 (3) 7. 中華民國國籍法關於國籍取得規定係採何種主義 ? 1 屬人主義 2 屬地主義 3 以屬人主義為主. 屬地主義為輔 4 以屬地主義為主. 屬人主義為輔
8. 以基本權之特性為標準.可將基本權分為 ? 1 基本人權與國民權 2 先國家性與國家性基本權 3 個人權與集體權 4 可限制與不可限制之基本權
(1) 9. 下列何者屬於先國家性基本權? 1 人性尊嚴 2 集會遊行 3 選舉權 4 結社自由 先國家性與國家性基本權 以基本權的特性為區分標準,可分為先國家性基本權與國家性基本權。 先國家性基本權是生為一個人即擁有的權利,不需要國家規定,國家更不能剝奪。此種基本權亦不失其為基本人 權的特質,如人性尊嚴、生命權、人格發展自由或信仰自由與良心自由、財產權等,這種基本人權的特性: 1.普遍性:做為一個人即得享有的權利,甚至包括未出生的胎兒。 2.固有性:基本權並非被信託之權力,而是先國家或先憲法而存在者。 3.不可侵犯性:基本人權係不可侵犯的權利,不可讓渡,因此縱然當事人表示拋棄,亦無法阻卻違法。 4.永久性:修憲不得廢除基本權
(4) 10. 下列何者原則上非人權保障之主體? 1本國人 2 外國人 3 私法人 4 公法人
(1) 11. 基本權主體之一. 指具有五官百骸. 血肉之軀是 ? 1 自然人 2 法人 3 非法人團體
(3) 12. 國家在立法限制人民基本權時.仍須受憲法原則的拘束.基本上需同時符合何種原則?1.比例原則 2.平等原則 3.以上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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