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
1.凡宪法由人民直接或间接所制定者.谓之 民定宪法~意义:由人民直接或人民代表制定的宪法。
2.凡宪法之效力高于一般普通法律.制定及修改亦较繁杂者称为 刚性宪法~意义:凡修改宪法的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且较困难者 采用国家:中华民国、美国、日本
柔性宪法~意义:凡修改宪法的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者。 采用国家:英国 (2) 3. 我国宪法之性质.下列何者为非? 1成文宪法 2 钦定宪法 3 五权宪法 4 刚性宪法
(3) 4.宪法序言中.制定宪法的依据为何? 1三民主义 2 五权宪法 3 孙中山遗教 4 全能区分
(1) 5. 中华民国宪法序言中.指明国民大会制宪之权力.乃渊源于何者? 1 全国国民 2 总统 3 立法院
6. 最符合孙中山思想的宪法是? 1中华民国约法 2 中华民国宪法 3 五五宪草(现行宪法前身) (一)经过:立法院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一决原则25项,民国25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 世称五五宪草。 (3) 7. 中华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规定系采何种主义 ? 1 属人主义 2 属地主义 3 以属人主义为主. 属地主义为辅 4 以属地主义为主. 属人主义为辅
8. 以基本权之特性为标准.可将基本权分为 ? 1 基本人权与国民权 2 先国家性与国家性基本权 3 个人权与集体权 4 可限制与不可限制之基本权
(1) 9. 下列何者属于先国家性基本权? 1 人性尊严 2 集会游行 3 选举权 4 结社自由 先国家性与国家性基本权 以基本权的特性为区分标准,可分为先国家性基本权与国家性基本权。 先国家性基本权是生为一个人即拥有的权利,不需要国家规定,国家更不能剥夺。此种基本权亦不失其为基本人 权的特质,如人性尊严、生命权、人格发展自由或信仰自由与良心自由、财产权等,这种基本人权的特性: 1.普遍性:做为一个人即得享有的权利,甚至包括未出生的胎儿。 2.固有性:基本权并非被信托之权力,而是先国家或先宪法而存在者。 3.不可侵犯性:基本人权系不可侵犯的权利,不可让渡,因此纵然当事人表示抛弃,亦无法阻却违法。 4.永久性:修宪不得废除基本权
(4) 10. 下列何者原则上非人权保障之主体? 1本国人 2 外国人 3 私法人 4 公法人
(1) 11. 基本权主体之一. 指具有五官百骸. 血肉之躯是 ? 1 自然人 2 法人 3 非法人团体
(3) 12. 国家在立法限制人民基本权时.仍须受宪法原则的拘束.基本上需同时符合何种原则?1.比例原则 2.平等原则 3.以上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