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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以確認與推定父親間親子不存在或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法院確定判決辦理更正父姓名之探討
以確認與推定父親間親子不存在或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法院確定判決辦理更正父姓名之探討

內政部在96 年6 月間發函指示,關於在民法親屬篇修正生效前(96/05/24),得以憑確認親子關存在或不存在確定判決,向戶政機關辦理更正父姓名,因事涉親子關係、社會價值觀念、與公共利益,故不揣淺陋,冀希拋磚引玉,提出討論。


親子間關係之成立可分為:具血緣之婚生子女之推定、非婚生子女準正、非婚生子女認領,及擬制血緣之收養。對於法律推定之子女關係得以否認本案勝訴確定判決,讓父親與推定子女關係溯及的消滅;而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則是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與子女間,獲致視為婚生子女之法律關係;而確認親子存在或不存在之判決,為確認親子間是否具有真實血緣。

認領的對象是「非婚生子女」,以生父為認領人,認領具有絕對效力,除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外,溯及出生視為婚生子女。對認領,子女及生母得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有能證明與非婚生子女具生父關係者,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

與推定父親間親子不存在或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法院確定判決,是否得作為子女父姓名更正,可以從其與依民法婚生子女否認本案勝訴確定判決之區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民法第1063條及民法親屬篇施行法、民事判決既判力,及親子關係之社會公益與當事人進行主義分別觀之。

首先,確認之訴與否認之訴的區別,否認之訴為形成之訴,其法律效力在創設新的法律關係,親子關係否認之訴,在民國74年修法以前,以推定父親為原告,修法後則增列生母亦得提起,為使親子關係安定,其法定期間為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96年5月新修民法除再增加子女亦得提起否認之訴外,並將法定期限延長為二年。從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的立法觀之,親子關係否認之訴之原告限推定父親、生母、和子女,而法定期間二年,自知悉起算為不變期間。換言之,否認親子關係是採嚴格的當事人和短期限制度,是避免第三者任意破壞他人家庭與婚姻生活,並使親子間關係免於隨時可能生變的恐懼。確認與推定父親間親子不存在或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訴其性質為「補充性」,即對即已存在或不明之事實予以確定,並無創設法律關係之效力,提起確認之訴亦無法定期間之限制。子女與推定父親關係因本案否認之訴勝訴確定判決而消滅,而子女與生父間得依認領或準正,而取得婚生親子關係。如果充許以確認與推定父親間親子不存在,或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法院確定判決辦理更正父姓名,將使民法第1063條以下關於否認之訴、認領等規定形同具文。

第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肯認真實父子關係,攸關子女人格權,應受憲法所保障,民法於96年5月修正條文,關於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原告,增加子女亦得提起並延長其法定期間。同時對「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是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之解釋。解釋文中亦指明,「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96年5月民法親屬篇修正,並未增加得以否認之訴外之訴訟類型,更正、改變親子關係。換言之,子女「父姓名」的更正,應考量社會秩序之維持、家庭生活之和諧、與子女權益之保障,而不得任受不法、不當之侵奪。

第三、親屬之事件不溯及既往,為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1條所明定,民法第1063條及民法親屬篇施行法,較之96年修法以前除了增加訴訟當事人及延長除斥期間外,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8條之1,更對96年5月4日修正前,因逾提起否認之訴期限者,得以在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質言之,民法新修條文放寬否認之訴之相關規定,並已給予以前因逾提起否認期限者,補救的機會,同時也確定了否認之訴之限制的法律規範。退萬步而言,即便是親屬篇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亦僅限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為同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而依內政部函示,申請更正當事人父姓名並沒有期限之限制,實與維護社會法律關係安定立法意旨相違。

第四,民事判決既判力,係對經本案確定判決,發生對內及對外的不可變更拘束力,法院除有法律規定外,不能對業已確定之判決重為審判,同時發生「對世」的不可違抗、變更之拘束力。如果以行政命令,即得否定或變更法院的確定判決,不但侵犯了民事司法審判的憲法保障,也逾越國家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更違反了法律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立法本旨。

第五、親子關係之社會公益與當事人進行主義分別觀之,推定父親、生母及其子女不願改變其家庭關係、親子關係時,行政機關就應該尊重當事人的主張,而這個要求亦不容他人恣意的破壞。如果開另一個足以摧毀他人家庭幸福的管道,第三者在介入他家庭、婚姻,僥倖得逞之餘,復得行政命令獲致法律以外的利益甚至權利,無異鼓勵了第三者介入、破壞他人家庭、婚姻。同時父姓名的更正牽涉到繼承的問題,將使業已繼承者權利隨時有受到侵奪之不安。

綜上所述,基於法理、法律現行規定、社會公益及一般社會通念,實不宜以確認與推定父親間親子不存在,或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法院確定判決辦理更正父姓名為妥。

                                                         
                                                                  三月山
                                                                  中國民國96年7月13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13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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