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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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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以确认与推定父亲间亲子不存在或生父间亲子关系存在之法院确定判决办理更正父姓名之探讨
以确认与推定父亲间亲子不存在或生父间亲子关系存在之法院确定判决办理更正父姓名之探讨

内政部在96 年6 月间发函指示,关于在民法亲属篇修正生效前(96/05/24),得以凭确认亲子关存在或不存在确定判决,向户政机关办理更正父姓名,因事涉亲子关系、社会价值观念、与公共利益,故不揣浅陋,冀希抛砖引玉,提出讨论。


亲子间关系之成立可分为:具血缘之婚生子女之推定、非婚生子女准正、非婚生子女认领,及拟制血缘之收养。对于法律推定之子女关系得以否认本案胜诉确定判决,让父亲与推定子女关系溯及的消灭;而非婚生子女之认领,则是让具有真实血缘关系之生父与子女间,获致视为婚生子女之法律关系;而确认亲子存在或不存在之判决,为确认亲子间是否具有真实血缘。

认领的对象是「非婚生子女」,以生父为认领人,认领具有绝对效力,除第三人已得之权利不受影响外,溯及出生视为婚生子女。对认领,子女及生母得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有能证明与非婚生子女具生父关系者,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其生父认领。

与推定父亲间亲子不存在或生父间亲子关系存在之法院确定判决,是否得作为子女父姓名更正,可以从其与依民法婚生子女否认本案胜诉确定判决之区别,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87号解释、民法第1063条及民法亲属篇施行法、民事判决既判力,及亲子关系之社会公益与当事人进行主义分别观之。

首先,确认之诉与否认之诉的区别,否认之诉为形成之诉,其法律效力在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在民国74年修法以前,以推定父亲为原告,修法后则增列生母亦得提起,为使亲子关系安定,其法定期间为于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之。96年5月新修民法除再增加子女亦得提起否认之诉外,并将法定期限延长为二年。从民法第1063条第2项、第3项的立法观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之原告限推定父亲、生母、和子女,而法定期间二年,自知悉起算为不变期间。换言之,否认亲子关系是采严格的当事人和短期限制度,是避免第三者任意破坏他人家庭与婚姻生活,并使亲子间关系免于随时可能生变的恐惧。确认与推定父亲间亲子不存在或生父间亲子关系存在,确认之诉其性质为「补充性」,即对即已存在或不明之事实予以确定,并无创设法律关系之效力,提起确认之诉亦无法定期间之限制。子女与推定父亲关系因本案否认之诉胜诉确定判决而消灭,而子女与生父间得依认领或准正,而取得婚生亲子关系。如果充许以确认与推定父亲间亲子不存在,或生父间亲子关系存在之法院确定判决办理更正父姓名,将使民法第1063条以下关于否认之诉、认领等规定形同具文。

第二,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87号解释,肯认真实父子关系,攸关子女人格权,应受宪法所保障,民法于96年5月修正条文,关于否认亲子关系之诉讼原告,增加子女亦得提起并延长其法定期间。同时对「法律不许亲生父对受推定为他人婚生子女是提起否认之诉,系为避免因诉讼而破坏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谐及影响子女受教养之权益,与宪法尚无抵触」之解释。解释文中亦指明,「至于将来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宽此类诉讼,则属立法形成之自由。」96年5月民法亲属篇修正,并未增加得以否认之诉外之诉讼类型,更正、改变亲子关系。换言之,子女「父姓名」的更正,应考量社会秩序之维持、家庭生活之和谐、与子女权益之保障,而不得任受不法、不当之侵夺。

第三、亲属之事件不溯及既往,为民法亲属篇施行法第1条所明定,民法第1063条及民法亲属篇施行法,较之96年修法以前除了增加诉讼当事人及延长除斥期间外,民法亲属篇施行法第8条之1,更对96年5月4日修正前,因逾提起否认之诉期限者,得以在修正施行后二年内提起。质言之,民法新修条文放宽否认之诉之相关规定,并已给予以前因逾提起否认期限者,补救的机会,同时也确定了否认之诉之限制的法律规范。退万步而言,即便是亲属篇消灭时效之特别规定,亦仅限得于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请求权,为同法第2条第1项所明定,而依内政部函示,申请更正当事人父姓名并没有期限之限制,实与维护社会法律关系安定立法意旨相违。

第四,民事判决既判力,系对经本案确定判决,发生对内及对外的不可变更拘束力,法院除有法律规定外,不能对业已确定之判决重为审判,同时发生「对世」的不可违抗、变更之拘束力。如果以行政命令,即得否定或变更法院的确定判决,不但侵犯了民事司法审判的宪法保障,也逾越国家权力分立的宪政体制,更违反了法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本旨。

第五、亲子关系之社会公益与当事人进行主义分别观之,推定父亲、生母及其子女不愿改变其家庭关系、亲子关系时,行政机关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主张,而这个要求亦不容他人恣意的破坏。如果开另一个足以摧毁他人家庭幸福的管道,第三者在介入他家庭、婚姻,侥幸得逞之余,复得行政命令获致法律以外的利益甚至权利,无异鼓励了第三者介入、破坏他人家庭、婚姻。同时父姓名的更正牵涉到继承的问题,将使业已继承者权利随时有受到侵夺之不安。

综上所述,基于法理、法律现行规定、社会公益及一般社会通念,实不宜以确认与推定父亲间亲子不存在,或生父间亲子关系存在之法院确定判决办理更正父姓名为妥。

                                                         
                                                                  三月山
                                                                  中国民国96年7月13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13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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